特克斯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来源:特克斯县人民政府 日期:2024-12-27 18:12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9号)、《自治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伊州政办发〔20229号)及《关于印发<特克斯县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特政办发〔202227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协议取得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单位。

第二章 供应和准入管理

  第三条供应条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完成室内基本装修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条准入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本合法就业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含各类引进人才、消防救援人员、退役军人、援(留)疆干部人才、青年医生、兵团等进城务工人员);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成年后孤儿等特殊群体优先实施保障;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

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也可以面向产业园区、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产业园区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一般按照以下两个阶段实施:

  (一)集中配租阶段。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出租单位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间应优先保障在本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分配时需尊重民意,体现各民族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和谐共处的氛围。

  (二)常态化配租阶段。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可不用发布公告,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

  配租期间,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期一般不超过1年,轮候期内应优先保障在本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

  第六条  一个家庭或个人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本县或户籍所在地正在享受公租房(廉租房)、租赁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七条  申请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向出租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特克斯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用通知、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等证明合法就业的资料;

出租单位根据准入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面向单位、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由用人单位整体租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材料可以适当简化,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由用人单位集中办理相关申请入住手续。

  第八条出租单位应按照准入条件,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入住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入住人员,当面说明原因,如申请人对相关解释不予认同的可向县主管部门申诉,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县主管部门定期全县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资格审核、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出租单位应将申请、审核的材料随同租赁合同建档保存,确保资料完整、随时调阅。

第三章 租金、租期使用退出管理

第十条  特克斯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85%执行。具体价格由出租单位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评估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县城内暂定8.5//平方米,园区租金暂定5.5//平方米(招商引资企业可按照实际合同进行收取租金)。

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制定公布一次,最多不超过5

  第十一条  组织部门认定的引进高素质、高层次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或人才管理部门)承担租金或给予差额补贴

第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年收取,退房时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办理相关退房手续。

垃圾处理费、物业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使用费、通信费、宽带上网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并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广电等服务单位向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直接收缴。按期未缴纳的可由服务单位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最长不超过3,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申请人应于合同届满前六个月内向出租人申请续租,若未在规定期间内申请续租的,期满后视为自动放弃续租。申请续租符合续租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接受政府指导,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收取。租金收益由出租单位收取,用于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出租单位应当根据本相关规定,落实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落实房屋维修保养和消防安全等责任。

第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随意改造房屋,严禁转卖、转租、转借。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应当约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

)转借转租、倒卖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构和使用性质的;

)擅自装修破坏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原有设施设备,拒不恢复原状的;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拖欠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本县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条件的,可酌情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后拒不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出租单位应当要求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出租单位可以依法处理,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腾退期间房屋使用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十八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十九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管理,运营管理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二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纪检部门或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他规定

  第二十  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面纳入本县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综合治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以及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特克斯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巡查的频率和要求等提出指导意见,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起行,有效期限5年,执行期间,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自治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特克斯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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