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持续压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吐鲁番市、区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持续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现将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一、吐鲁番某学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5月7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对吐鲁番某学院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学院食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汉堡面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学院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承包经营企业履行承包经营责任。
案例二、吐鲁番市高昌区某中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1月11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对高昌区某中学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布局不合理、环境不整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4月19日整改复查时发现,该学校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学校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案提醒各级各类学校要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案例三、吐鲁番市高昌区某镇幼儿园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食品留样案
2024年1月11日,高昌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昌区某镇幼儿园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1月9日的中餐及晚餐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食品留样,且其他留样食品的留样时间不够48小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幼儿园作出行政处罚。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食品留样为有效查处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提供可靠追溯依据。
案例四、吐鲁番市鄯善县某乡学校未按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过程管控要求案
2024年2月27日,鄯善县市场监管局对鄯善县某乡学校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食品冷藏冷冻设施未定期清洗,食品原料及半成品贮存不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鄯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学校作出行政处罚。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学校食堂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可控。
案例五、吐鲁番市托克逊县某镇中心幼儿园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案
2024年5月28日,托克逊县市场监管局对托克逊县某镇中心幼儿园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幼儿园购进的多批次食品未及时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且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及三十四的规定,托克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幼儿园作出行政处罚。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各级各类学校应切实把好食材进货关口,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及记录义务,切实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