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政规〔2023〕1号
关于印发《特克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马场社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特克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抓好落实。
特克斯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
特克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令)、《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伊财规字〔202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克斯县各乡镇、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五)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资产管理岗位,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权限,强化资产处置关键环节管控,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处置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七条 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再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九条 单位处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十条 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资产使用单位)提请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时征求县财政部门意见,财政部门依据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理资产处置批复手续。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各单位要依据批复文件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五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产处置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处置范围: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十七条 处置方式: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一节 无偿划转
第十八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 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二)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县市无偿划转给州级的,由划出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和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并附《特克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附件1)。
(二)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协议。
(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 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节 对外捐赠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受赠人的行为。
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二十一条 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和产权证明,并附《特克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附件1)。
(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
第三节 转让
第二十三条 转让是指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xjyl.gov.cn/)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
第二十四条 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以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五条 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和产权证明,并附《特克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附件2)。
(二)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和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 置换
第二十六条 置换是指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资产置换应当以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和产权证明,并附《特克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附件2)。
(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和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 报废
第二十八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 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并附《特克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附件2)。
(二)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四)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节 损失核销
第三十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和产权证明,并附《特克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附件2)。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和产权证明,并附《特克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附件2)。
(二)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处置收入
第三十三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 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县国库。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 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除按照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统筹利用货币资金、科技成果和其他国有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按年度对特克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单位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数据应当完整、真实,并按规定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 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单位境外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