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

来源:新疆交通运输 日期:2025-05-12 17:05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和《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要求,加快报废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货车,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给予资金补贴,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营运货车,是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

第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财政、公安、商务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作:

(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确定年度目标任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和既定补贴标准,结合交通运输厅资金分配方案,向各地州市分批拨付资金,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三)各地交通运输、财政、公安、商务等部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决策部署,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发放、绩效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实施期限

第四条  以加快报废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货车为目标,支持报废国三、国四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营运货车。对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见附件)。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

(一)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二)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所在县(市、区)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六条  提前报废并新购营运货车:

(一)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第五条中报废车辆要求。

(二)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所在县(市、区)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2024年7月31日(含)起至2024年12月31日(含)止,已领取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但未新购营运货车的企业或个人,可申请2025年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三)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第七条  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所在县(市、区)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九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异化补贴标准(见附件1)。

第四章  补贴申报、审核

第十条  各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合理设置补贴申请受理点,满足道路运输经营者办理需求,做到就近办理,一站式服务。要向社会公布受理点地址、办公时间段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限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一)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二)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三)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对后返还)及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车主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提供的开户银行账户与车辆所有人名称须一致。

第十三条  地(州、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级部门要求进行审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地(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道路运输证》信息审核,同级商务部门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含跨地州、兵团),同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目标任务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并将审核结果、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公安等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安排,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既定补贴标准,结合交通运输部门资金分配方案,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地(州、市)。

第十六条  各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审核汇总上月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提出补贴资金方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将汇总表(附件3-5)加盖公章后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对所报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分配方案,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发放资金。

第十八条  各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在自治区下达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基础上,加大地方资金投入力度。若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使用完毕,超出部分由各地(州、市)通过地方资金予以支持。截至2025年12月31日,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中未使用完的中央补助资金,将按规定予以收回。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地(州、市)要严格资金管理,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

第二十条  各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补贴政策实施、资金发放等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受理办理及时、资金发放及时。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强化预算绩效和绩效目标监督管理,强化过程监控,注重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二十二条  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货车所有人所在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经营业户加快报废国三、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鼓励报废车辆更新为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货车或新能源货车,鼓励新购符合补贴政策的新能源货车。

    附件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附件2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附件3 地(州、市)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汇总表

附件4 地(州、市)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更新汇总表

附件5 地(州、市)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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