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中有以下7类人员的严禁纳入救助范围

来源:特克斯县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3-12-12 15:12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1.家庭成员中有在职或退休国家公职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国有企业在编职工,军人、军队文职人员(不包括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

2.家庭人均收入总额超过当地年城乡低保标准的4倍。

3.家庭拥有正常使用的汽车(不包括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和电动车,属于家庭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但已经灭失但因客观原因无法销户的车辆除外。

4.拥有正常使用的大型农机具,大型农机具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农办机〔2019〕2号)确定。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或工商注册,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6.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实际拥有2套以上产权商铺、出租类不动产。

7.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拥有别墅、高档装修住房的。

特别强调,困难群众没有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养殖家畜家禽死亡、家庭财产损失、家庭主要劳动力致伤致残等情况的,坚决不得纳入救助范围。

(三)家庭人口指与救助对象共同生活6个月(含)以上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学生)、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服刑收押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宣告失踪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等人员不得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家庭符合救助条件可以剔除上述人员后实施救助。

特克斯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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