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1号)
6.《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57号)
7.《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土地登记办〔2016〕1号)
8.《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10.《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11.《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
1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13.《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14.《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
三、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全县9个乡镇场61个行政村辖区内所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已建成的房屋均列入此次不动产登记范围,总计约29516宗地。
(二)登记要求
对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补换证登记作了要求,具体如下:
首次登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拨用后的土地申请首次登记,村委、乡镇场严格把关出具证明材料,保证申请登记宗地界线清楚,面积准确,四至无纠纷且符合本乡本村“一户一宅”,后方可办理首次登记。
转移登记:必须符合本乡本村“一户一宅”,保证宗地界线清楚、面积准确,四至无纠纷,村委及乡镇场审核买受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出卖人承诺再不申请宅基地,村委及乡镇场出具同意转移的证明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
补换证登记:村委会开具证明,查阅原登记档案复印件并由档案室盖章确认,个人公告挂失(公告期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由村委会、乡镇场人民政府严格把关出具证明材料,保证申请登记宗地界线清楚,面积准确,四至无纠纷且符合本乡村“一户一宅”后,可办理补换证登记。
(三)登记程序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要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按程序进行,“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由权利人或户主申请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初审;审核;发证。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村委会、国土规划发展中心统一发放领取填写。不动产权人应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权利人申请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初审环节校核);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3.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特克斯县城乡个人建房申请审批表或宅基地审批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