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的必要性
2018年以来,自治区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我县被征地农民无法通过补交的方式参加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为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合规、多元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完善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86号文件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自治区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应当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三、政策制定过程
2021年,县人社局在前期调研、政策研究、专家讨论、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实施办法》草案,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座谈、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县委2022年第四次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审议、县委2023年第十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7月15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实施办法》。
四、《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九个部分,共三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
包括起草《实施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解释基本原则、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利。
第二章《保障对象条件》
明确确定为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对象条件。
第三章《参保补贴标准》
明确参保补贴金额、补贴档次、补贴年限、补贴比例计算办法。
第四章《保障审核及补贴资金落实》
详细介绍被征地农民参保流程,各部门审核流程,及资金审核落实程序和提交各类材料明细。
第五章《保障办法》
介绍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被种地农民,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的参保类别及待遇计发原则。
第六章《参保补贴费用的筹集、预存和管理》
参保补贴费用筹集来源,通过测算被征地农民补贴费用预存入指定专户,及未及时办理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
第七章《新老政策的衔接过渡》
明确原被征地农民基金清算审要求,划转后待遇支付原则。
第八章《政府和各部门职责》
介绍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落实过程中的职责。
第九章《附则》
明确划转前未享受政策的原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标准按原政策标准执行。2019年起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