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卫医发〔2023〕2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医疗保障局、残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
为增加康复医疗服务供给,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自治区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社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残联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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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
发展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实施健康中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加强康复医疗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推进康复医疗领域改革创新,加大支持保障力度,推动康复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5年,每10万人口康复医师达到8人,康复治疗师达到12人,建成一所自治区级康复医院。康复医疗服务能力稳步提升,服务方式多元化,服务领域不断拓展,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
三、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
1.加强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按照分级诊疗工作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要求,结合康复医疗需求,完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康复医疗中心,合理增加辖区内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床位。推动引导乌鲁木齐市等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一、二级医院转型为康复医院,或部分治疗床位转换为康复床位。至2025年,三级综合医院按要求100%设置康复医学科,专科医院根据需要设置康复医学科,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床位占医院总床位数不低于3%;二级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门诊,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床位占医院总床位数不低于2%。(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
2.加强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结合国家加强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建设有关要求,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加强康复医疗服务的短板,填补部分县(市、区)康复医疗服务的空白,切实提升县级医院康复医疗服务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开设康复医疗门诊,为群众提供便捷、专业的康复医疗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完善康复医疗服务网络。借助医联体建设,建立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定位明确、分工协作的康复医疗服务网络。医疗机构要按照分级诊疗要求,结合功能定位按需分类提供康复医疗服务。公立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重点为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患者提供康复医疗服务,同时承担辖区内康复医疗学科建设、人才培训、技术支持、研究成果推广等任务,发挥帮扶和带动作用,社会力量举办的三级医院积极参与。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二级中医医院康复科、二级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基层医疗机构等重点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或者需要长期康复的患者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社会办医可承接公立三级医院下转康复业务。以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鼓励积极开展社区和居家康复医疗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医保局、残联)
(二)加强康复医疗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1.加强康复医疗人才教育培养。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区现有康复医学专业教育资源,完善康复医学教育评价体系,增加区内院校康复医学及相关专业各层次招生计划,支持高职院校提升高职高专层次康复治疗师人才培养质量和能力,推动康复医学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鼓励有条件的院校积极设置康复治疗学和康复工程学等紧缺专业,并根据实际设置康复物理治疗学、康复作业治疗学、听力与言语康复学等专业,扩大康复专业人才的招生规模,引导鼓励报考康复相关专业,增加康复治疗专业人才培养供给,注重提升临床实践能力。在临床医学专业教育中加强医学生康复医学相关知识和能力的培养,普及康复医学专业知识。持续推进康复医学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增设康复医师转岗培训基地,完善康复医学科医师转岗培训,加大从事康复医疗工作专业人员数量。通过转岗一批、培养一批、引进一批,尽快建立起与区域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康复医学专业人才队伍,推进自治区康复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
2.强化康复医疗专业人员岗位培训。逐步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胜任力为核心的康复医疗专业人员培训机制。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康复医疗临床需求,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医疗机构中正在从事和拟从事康复医疗工作的人员开展培训,面向康复医师、治疗师、康复专科护士开展规范化培训,组织开展医务人员康复医疗基本知识的全员培训,通过转岗培训增加从事康复医疗工作的医师和治疗师的数量,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建立康复医疗专业人才培养管理系统和体制建设。增强康复医疗早介入意识,将康复理念贯穿于疾病预防、诊疗、康复等全过程。(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3.加强突发应急状态下康复医疗队伍储备。各地(州、市)依托有条件、能力强的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中医医院康复科和康复医院组建一支素质优良、专业过硬、调动及时的应对重大疫情、灾害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康复医疗专家库和专业队伍,切实提升突发应急状态下的康复医疗服务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三)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
1.完善康复医疗工作制度、服务指南和技术规范。结合康复医疗专业特点和临床需求发展,依托自治区康复医学质量控制中心,制订完善医疗机构康复医疗工作制度、康复医疗服务指南和技术规范等,特别是重大疾病、新发传染性疾病的康复技术指南等,规范临床康复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康复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提高医疗质量,增进医疗效果。(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加强康复医疗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76号)精神,以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为核心,重点加强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三级中医医院康复科和三级康复医院的康复早期介入、多学科合作、疑难危重症患者康复医疗服务能力。通过医联体、对口支援、远程培训等方式,发挥优质康复医疗资源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全科医生、家庭医生签约团队的培训,提高其康复医疗服务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加强合作,提高其康复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残联)
3.提升中医康复服务能力。落实《关于印发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有条件的康复医疗机构积极提供中医药康复服务。“十四五”期间支持20家中医医院加强治未病中心(科)和康复科建设。加强中医药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强化中医药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开展中医康复方案和技术规范研究,积极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增加基层中医康复服务供给,切实提升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教育厅)
(四)创新康复医疗服务模式
1.逐步推进康复与临床多学科合作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创新开展康复医疗与外科、神经科、骨科、心血管、呼吸、重症、中医等临床相关学科紧密合作模式。以患者为中心,强化康复早期介入,推动加速康复外科,将康复贯穿于疾病诊疗全过程,提高医疗效果,促进患者快速康复和功能恢复。(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积极发展社区和居家康复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将机构内康复医疗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居家。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丰富和创新康复医疗服务模式,优先为失能或高龄老年人、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有迫切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的人群提供居家康复医疗、日间康复训练、康复指导等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残联)
3.推动康复医疗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衔接融合。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从政策层面及运作环节上推进康复医疗服务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有效衔接和深度融合。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设备设施,强化相关人员培训,建立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人员团队合作机制,提高专业技术和服务能力。逐步探索康复辅具纳入医疗费用支付的模式。(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责任单位:自治区残联、卫生健康委)
4.加强康复医疗与康复护理的衔接。在康复功能评定基础上,合理界定康复和护理的不同需求,推进康复机构与护理机构之间的转介,探索开展基层医疗机构对养老机构及居家护理患者的康复延伸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三级医疗机构开设康复护理门诊,解决基层康复、居家康复和上门巡诊尚不能解决而又未达到入住三级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护理问题,加大满足患者康复不同层次的需求。建立自治区康复专科护士培训基地。(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医保局)
(五)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1.统筹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管理。将康复医疗服务价格纳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统筹考虑,满足提高人民群众生命及生存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社会需求。做好相关项目价格的调整和优化工作。指导各地落实康复综合评定等29项医疗康复项目,加强医疗康复项目支付管理;探索建立适合康复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方式,增加康复医疗服务供给,从医疗付费的角度切实保障群众基本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牵头单位:自治区医保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调动康复医疗专业人员积极性。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康复医疗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康复医疗队伍的准入和康复医疗的依法执业,促进康复医疗服务的良性竞争。健全以岗位职责履行、临床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德医风、患者满意度等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康复医疗专业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评价、绩效分配、奖励评优等挂钩,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调动其积极性。(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3.加强康复医疗信息化建设。要充分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慧医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大力推进康复医疗信息化建设,探索康复医学质量控制的信息化建设,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借助信息化手段,创新发展康复医疗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优化康复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康复医疗服务效率。积极开展康复医疗领域的远程医疗、会诊、培训、技术指导等,惠及更多基层群众。(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4.推动康复医疗相关产业发展。鼓励各地(州、市)通过科技创新、产业转型、成果转化等方式,结合实际和特色优势,培育康复医疗相关产业。优先在老年人、残疾人、伤病患者及儿童等人群的康复医疗方面,推动医工结合。积极支持研发和创新一批高智能、高科技、高品质的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和康复治疗设备等,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要。(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责任单位:自治区残联、卫生健康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策合力,完善支持配套政策。各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出台辖区内加快发展康复医疗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政策联动,合力推进康复医疗服务发展。各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区域内康复医疗资源,加强康复医疗专业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规范康复医疗行为,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大力发展中医药特色康复服务。教育部门要加强康复医疗相关专业人才教育培养。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医疗保障部门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制定居家康复医疗服务相关医保政策等。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并积极探索与康复医疗的有效衔接。残联组织要做好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并配合做好残疾人康复医疗相关工作。
(三)强化指导评估。各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医保、民政、残联等关部门制定本地(州、市)的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定期指导评估、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各地(州、市)探索将公立康复医院纳入公立医院综合绩效考核体系统筹要求,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引导康复医院持续健康发展。注重总结经验,每年11底前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送年度工作总结,以便自治区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效果,推广有益经验。2025年10月31日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对部分地区康复医疗工作进行实地评估。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州、市)要重视和加强康复医疗服务工作的宣传,依托新疆康复医学质量控制中心、新疆医学会物理医学与康复学专委会等,加大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康复医疗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要广泛宣传康复理念、康复知识和康复技术等,普及和提高群众对康复的认知和重视,营造全区推进康复医疗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