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政策,拟定本统计工作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建立健全特克斯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本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各乡镇(场)统计工作。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县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本县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也、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环境、城乡建设、对外经济等基本统计数据。
(六)根据州统计局反馈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数据,统一核定、公布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县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贯彻落实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审批部门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组织管理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统计数据网络,实施统计网络运行、维护、信息安全管理;承担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的统计监测工作。
(十)承办自治区、自治州统计局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