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链接 |
2.4 |
对发票领用、印制、真伪的确认 |
6.4.1对发票领用的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发票领用确认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2.单位和个人需要领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税务机关在给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用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