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材料清单及注意事项(试行)

来源:特克斯县消防救援大队 日期:2021-06-18 23:06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一、申报材料清单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基本信息登记表)(注:采取告知承诺制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此项材料,具体格式见附件63页样式一)或者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注:不采取告知承诺制的提供此项材料,具体格式见附件72页样式二)申请人应按照说明逐项、如实填写,确保内容准确、完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应加盖单位印章(没有印章的除外),并由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不能委托他人代签。申请人因不会写字等特殊原因不能签名的,可以采取捺指印方式代替。《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应加盖公众聚集场所印章,没有印章的,应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或捺指印。

(二)营业执照。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的,现场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由消防救援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一致的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提供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负责人签名确认,收集人应在右下角注明签收人姓名及签收日期;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资料的,应当扫描或拍照上传有关材料的原件,由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通过部门间政务信息共享进行核实。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申请人应当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制定符合单位实际、内容完整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根据单位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场所所在建筑属于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的,应提供由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或者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应提供按比例绘制、制作规范的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或者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主要指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注意事项

(一)新式法律文书:目前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系统”和“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无法生成需要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的新式“受理/不予受理凭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撤销许可决定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由大队自行按规定格式制作,并作为附件及时上传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各大队同时应按原安全检查的网上办理程序,在“监督系统”中生产执法项目并流转,《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再制发。

(二)纳入双随机抽查:公众聚集场所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投入使用、营业后,辖区消防救援机构都要将其纳入本地“双随机”检查对象名库,依法实施随机抽查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可以不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不得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为由立案处罚。

(三)做好政策对接: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通过函告、会商、联合发文等形式,做好与当地公安、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的政策对接,于法无据不得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作为其他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避免出现因政策冲突导致企业和群众办证陷入“死循环”现象。

附件: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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