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发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引导全州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执法,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伊犁州应急管理局公布2025年涉及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职“一案双罚”、高风险作业未审批或未持证上岗、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批先建、涉重大事故隐患等5起典型违法案例。
一、特克斯县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未取得高空作业操作证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5年4月2日,特克斯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特克斯县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两名现场高处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且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6.5.1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犁某能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开工建设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5年6月12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犁某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石油天然气存储及输气管道建设项目未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开工建设。通过现场取证及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石油天然气存储及输气管道建设项目未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开工建设的行为,属于未批先建。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1.5.2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总经理何某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巩留县应急管理局对伊犁某燃气有限公司巩留县分公司天然气加油加气站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5年7月23日,巩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犁某燃气有限公司巩留县分公司天然气加油加气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发电机房旁配电室内的一双绝缘胶鞋过期未校验,不符合《足部防护安全鞋》(GB 21148-2020)9.2条款规定及《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1476-2023),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4.5.1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该公司天然气加油加气站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昭苏县某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5年5月14日,昭苏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昭苏县某新型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外包工程人员李某、胡某在距离地面约6米的厂房顶部,未系安全带和未佩戴安全帽进行高处焊接作业。经进一步核实,李某无高处作业操作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周某未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三违”行为,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26-A项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2-A项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新源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5年6月16日,新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源县吉茂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2025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无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38.5.2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处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伊犁州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