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财综〔2024〕2号
特克斯县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新财综〔2022〕44号)要求,我们制定了《特克斯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在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县级部门要在《目录》范围内组织修订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一级目录、二级目录应与自治州通用目录范围内结合工作职责研究确定,能够与通用目录保持一致的,应当保持一致,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四、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部门指导性目录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在本部门官网进行公布。
五、县财政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目录》进行调整。部门指导性目录的调整,应按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复后实施。
特克斯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