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克斯县机构改革方案》(伊州党办厅字〔2019〕9号)和特克斯县委办公室、特克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特克斯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特党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特克斯县住建局),为特克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特克斯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特克斯县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工作,监督各县市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实施。
(四)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标准,执行自治区工程建设统一定额、投资估算以及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负责散装水泥、特克斯县墙体材料革新监督指导等工作。
(七)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排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八)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及农村安居工程,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级重点(示范)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执行自治区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负责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监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城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负责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十一)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负责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指导;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定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组织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及各项业务建设和管理;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民防空干部培训;组织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管理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的生产和引进;办理人民防空机构编制有关工作;战时承办组织全国人民防空的业务工作。
(十三)承办特克斯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特克斯县住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访受理、督办落实、信息宣传、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综合治理、民族团结、扶贫帮困、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干部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负责行业法律法规执行落实和综合性政策调研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应诉代理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审核工作;负责行业普法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拟订特克斯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和行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供排水、市容环卫、燃气、供热、道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行业的建设、运行管理,配合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提出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权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对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和消防设计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市政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负责特克斯县农村安居工程的服务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及法规、制度的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市场的执法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建筑节能政策;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自治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行业新标准规范、新技术应用、推广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造价、招投标、劳保统筹的监督管理;负责权限内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的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批、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特克斯县住建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 特克斯县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特克斯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特克斯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