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克斯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由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书面征求了特克斯县人民政府、人大、政协、组织部、人民法院、纪检委、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民政局、特克斯镇人民政府及各园区企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召开听证会。在此基础上,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9号)、《自治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伊州政办发〔2022〕9号)及《关于印发<特克斯县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特政办发〔2022〕27号)等文件为依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特克斯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准入条件、租金、租期、使用退出程序和监督管理,加快解决我县合法就业且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人群的住房问题,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公平公正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自治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关于印发<特克斯县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9号)、《自治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伊州政办发〔2022〕9号)及《关于印发<特克斯县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特政办发〔2022〕27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特克斯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特克斯县人民政府、人大、政协、组织部、人民法院、纪检委、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民政局、特克斯镇人民政府及各园区企业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住建局法律顾问进行初步审查,并由司法局对《特克斯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建议,通过沟通,采纳了相关部门提出的合法合规意见建议,并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编。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特克斯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及中层干部讨论修改,初步征求相关单位和法律顾问意见后再次进行了完善,经党组会讨论通过。
五、主要内容及说明
本管理办法共计六章,二十二条。分为总则,供应和准入管理,租金、租期、使用退出管理,监督管理,其他规定、附则六个部分,明确了保障人群、实施方式、租金测算、使用管理、监督职责等相关内容。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且有章可循。
特克斯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