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克斯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管理工作措施及发放流程

来源:特克斯县民政局 日期:2024-07-20 17:07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高龄津贴发放是政府的一项惠民政策,是惠及老年人的民生工作,也是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措施。为认真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完善津贴发放、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资金发放及时、精准,有效保障老年人权益,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发放对象

具有特克斯县户籍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50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6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600元)。

三、加强宣传

   各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高龄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高龄津贴惠老政策宣传,让更多高龄老人享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提高政策知晓度,保障高龄老人基本权益,需通过电话、张贴通知、入户走访、现场政策解读等方式宣传的同时,借助微信群、朋友圈,抖音、周一升旗等平台“双管齐下”为辖区内广大群众宣传高龄津贴政策。

四、申报、审核

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一)本人申请。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坚持自愿申请原则。申请人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以及本人复印件,并填写《高龄津贴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本人的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如果因本人未及时申请的,视为自主放弃,由本人负责;本人申请后乡镇未及时申报到民政局的,由乡镇负责。

(二)村(社区)初审。村(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实,确认老年人的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信息,将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时将80岁以上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对象变化情况(新增、停发),当月津贴领取对象名单及津贴发放情况每月由村(社区)进行站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乡人民政府复审。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汇总、建立台账,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高龄津贴申请表》《高龄津贴汇总表》及电子版上报民政局审批。

(四)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应当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及时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确保每月15日前发放到位。

《高龄津贴申请表》审定后,应在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社区)分别留存备案。

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民政局核准后,自批准申请的次月起计发津贴。高龄津贴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于每月15日前,将高龄津贴转入享受高龄津贴对象本人社保卡账号中

、动态管理

为及时掌握高龄津贴对象动态情况,建立核查机制、信息共享等长效机制,切实加强享受高龄津贴老人数据的动态管理。高龄津贴对象所在村(社区)是本辖区高龄津贴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所属辖区高龄津贴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出现因死亡未取消或迟报、漏报现象,由乡(镇)负责。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是全高龄津贴对象动态管理的监管主体。

(一)及时变更、终止。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在本内发生变动的,老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在15日内告知迁出地的村(社区)和迁入地的村(社区)。村(社区)应及时将变动信息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民政局作变更调整。迁出镇于次月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由迁入乡续发高龄津贴。对享受高龄津贴老人死亡、户籍迁出本的,自死亡、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确保不漏发、不错发、不超发。

(二)建立核查机制。村(社区)要每月统计高龄津贴对象是否健在,特别是边远贫困乡村及定居外地的要列为重点区域,加强核查。对已经死亡、迁移出我的高龄津贴享受对象要停止资金发放,严禁死亡、户籍迁出后仍享受高龄津贴的情况发生

各乡人民政府每季度逐户逐人高龄津贴享受对象的地址、联系方式、今天标准、卡号变更、是否健在等问题核查到位。

1.村(社区)月报制度。每月3日前,各村(社区)将本辖区内上月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升级、转移、暂停)、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报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在每月5日前统计汇总后形成高龄津贴享受对象死亡、户籍迁出名单、享受对象变动统计表报民政局。新增高龄津贴对象须在本辖区内进行张榜公示。

2.乡镇季查制度。人民政府要每季度结合民政局推送的公安户籍数据与本辖区老年人数据,对已享受津贴老人的户籍信息及预留联系方式、户籍地址、社保卡号等方案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情况要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底书面上报民政局

3.级抽查制度。民政局不定期采取入户核查、电话抽查、翻阅档案等形式不定期对高龄老人持卡情况、联系方式、地址变更、津贴发放、审批手续、公开公示等方面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各乡人民政府通报,各)按照问题类别分门别类进行整改。若发现高龄津贴错发、漏发、重发、超发核查职责不落实,流于形式、走过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等违规现象将问题、线索向纪检部门反馈。

(三)信息共享制度。民政局、乡人民政府要定期与公安、人社、卫生健康等部门比对人员死亡、户口迁移等信息,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制度。定期将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信息提前进行梳理,建立监测机制,及时通知其本人及家属,告知申请程序及所提供材料。对年满80周岁,因个人原因超龄申请的及时进行增发(期间津贴不予补发);因死亡、户籍迁移、长期失联、未定期进行人脸识别等原因需停发的及时进行停发。

六、监管形式

(一)预留信息准确。高龄老人社保卡应由本人保管,若因年老、残疾、疾病等原因无法本人保管,且需委托村(社区)干部、其他旁系亲属保管的需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或乡(镇)进行报备;若因社保卡丢失、失灵等原因换卡的,需及时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报备,且及时提供新卡卡号,因以上原因造成打卡失败的责任自负;高龄老人申请基本生活津贴时应向村(社区)提供本人联系方式,若本人没有联系方式的,提供其夫(妻)或共同生活子女的联系方式,且向村(社区)进行报备。

(二)预留信息畅通。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长期到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对连续三个月无法联系未通过任何渠道提供当前健在信息的,可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待取得联系核准实情后,次月起可重新恢复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三)信息变更报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户籍跨县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由迁入地发放;若因死亡、长期失联、户籍注销等等原因,津贴对象不在符合条件的,其家属需及时向村(社区)进行报备,若未因及时报备造成违规享受的,将追回违规资金上缴国库;如果停发人员家属已向村(社区)报备,村(社区)未及时上报进行停发造成违规享受的,在追缴违规资金的同时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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