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不予行政 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传染病防控监督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 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 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 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 职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首次违反且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教育、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政回访等 |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2 |
传染病防控监督 |
对医疗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 理等知识培训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医疗卫 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 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
首次违反且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教育、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政回访等 |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3 |
传染病防控监督 |
对医疗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首次违反且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教育、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政回访等 |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4 |
传染病防控监督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违反且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教育、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政回访等 |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5 |
传染病防控监督 |
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的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 七、八、九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首次违反且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教育、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政回访等 |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6 |
传染病防控监督 |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
首次违反且在限定时限内在明显位置标注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教育、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政回访等 |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7 |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 |
对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宣传等不符合规定以及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部2004年12月23日对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消毒管理办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复函:你局《关于〈消毒管理办法〉适用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卫法[2004]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卫生部门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有关规定。二、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罚。如果经销商违规宣传,可以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
首次经营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但经营者在采购消毒产品时已经索取了有效证件,对经营者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包容观察、现场教育、 劝导示范、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政回访等 |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8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首次发现安排1名持过期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但过期期限不超过7天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教育、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政回访等 |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9 |
放射卫生监督 |
对医疗机构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一款、第二款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医疗机构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 (一)放射工作人员已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开展放射防护有关法律知识培训,首次发现仅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教育、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政回访等 |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10 |
放射卫生监督 |
对医疗机构未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健康档案的行政处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
对医疗机构未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健康档案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已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首次发现仅未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二)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教育、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政回访等 |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11 |
医疗卫生监督 |
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限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医疗机构使用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限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1.首次违反;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0日;3.涉案护士人数不足3人;4.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5.未造成危害后果;6.其他可以认定为轻微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教育、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政回访等 |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12 |
医疗卫生监督 |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的处罚 |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1.首次违反;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0日;3.涉案护士人数不足3人;4.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5.未造成危害后果;6.其他可以认定为轻微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教育、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政回访等 |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13 |
职业卫生监督 |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一)首次违法;(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教育、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政回访等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14 |
职业卫生监督 |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一)首次违法;(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教育、 行政建议、 行政指导、行政回访等 |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