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我县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资产的有关实施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相规划;指导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测中长期各类用地需求,编制和实施年度供地计划;组织全县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三)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监督检查全县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保护基本农田,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负责耕地占补平整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统一管理全县地政地籍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等工作;负责全县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建设用地项目测绘;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州有关地籍管理的各项技术规程。
(六)主管全县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和集体土地使用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统一征用、划拨、出让建设用地;承办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和农地转用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主管全县县城区范围以外征地管理工作。
(七)管理土地市场,承担土地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承但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指数评、公布;负责土地评估审查备案工作。
(八)统一管理全县矿产资源;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核;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组织全县地勘项目立项、审查和上报;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九)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负责全县地热资源的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地质论证工作;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点、网的统一管理。
(十)履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制订全县测绘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和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制订全县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组织管理县级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及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管理全县基础测绘成果,负责密级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做好测绘成果的提供服务。
(十一)负责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自治区、州、县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的使用;完成国家、自治区、州、县政府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征收、协收任务;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计划、统计、财务、档案管理。
(十二)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科技工作和对外交流合作。
(十三)承办特克斯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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