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0357679/2020-02082
  • 发文字号:〔〕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特克斯县住建局
  • 成文日期:2019-08-06 00:08
  • 主题分类:

特克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9-08-06 00:08 【字体: 【打印本文】

特克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完善特克斯县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筹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引导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改建和收购的

(二)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

(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按规定程序转换的;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设的公寓、宿舍;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政府管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县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选址,应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统筹规划区位布局。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4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十一  无住房的残疾人、老年人、复转军人、农民工、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青年医生、青年教师、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市、县 (区)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等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特殊群体,应纳入保障对象。

十二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申请廉租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特困职工证明或民政部门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

(三)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在申请地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十三  公租房的供应对象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二)具有申请地城镇户籍或办理了《居住证》;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非农村养老保险)

(四)收入情况符合当地确定的中低收入认定标准;

(五)在申请地无自有产权住房

十四  县市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规定限制。

十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按房改成本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后离异将房屋出售,造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不得申请;

(二)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属亲戚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得申请;

(三)在危房改造时领取过住房补贴及享受过各类政策性购房补助的家庭,不得申请;

(四) 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各单位退休干部职工不得申请公租房,由周转房自行解决;

(五)已享受过乡镇周转房的人员,不得申请;

第四章  保障方式

 

十六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行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相结合租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赁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十七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应充分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等需要照顾人群的基础上,采取电脑配号、公开摇号等办法进行分配。

十八  租赁补贴发放应本着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原则,采取银行代发、网上支付、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发放、社区发放等形式按月或按季发放。

第五章   租金

十九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廉租房租金按每月1元/m²收取,公租房租金按每月5元/m²收取

二十  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制定并公布一次。

第六章   申请与准入

二十一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可以家庭、单身居民作为基本申请单位。

二十二  申请人应向有关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书面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房需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特克斯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材料

(四)提供有效的特困职工证明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

(五)申请家庭所在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租房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特克斯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书》;

(二)单位(社区)承诺函;

(三)单位(社区)出具证明:含家庭情况、工作时间、职务、工资收入、车辆有无情况(夫妻双方提供);

(四)招录文件或编制文件、劳动合同;

(五)社保缴费明细;

(六)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材料

(七)申请家庭所在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八)各乡镇、场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无宅基地及未享受安居富民、牧民定居、危房改造、异地搬迁等证明;

二十五  县主管部门设置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常态化受理群众住房保障申请,也可委托社区(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进行联合调查核实,审核结果应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单位)或申请人手机用户端进行公示。

二十六  受理群众住房保障申请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采取书面或手机用户端通知申请人,并载明理由。

二十七  申请人对社区(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申请人也可以不经申请复核,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人对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七章  轮候和分配

二十八  县住房保障办综合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轮候顺序如下:

低保家庭优先。对已登记家庭,应优先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再保障其他收入家庭,对当年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优先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

低保家庭轮候顺序按年龄从大到小排列进行住房保障,在同一年龄中,按以下先后顺序进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

(1)军烈属、重度残疾人无房户;

(2)孤、老、病无房户;

(3)一般残疾人无房户;

(4)无房户;

二十九  县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应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参与分配条件、分配方案、本批次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等信息在当地政府或部门网站、手机用户端、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  轮候对象中的孤寡老人、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低保无房户、烈士家属、伤残病退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省部级劳动模范和见义勇为人员、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复转军人、政府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以及其他住房救助的对象,应优先保障。多层楼房的房源底层应优先面向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保障对象分配。

三十一  轮候期间,申请人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应取消其轮候资格,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十二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分配过程应公开进行,由公证机关公证,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并邀请媒体、摇号代表及新闻媒体监督。

三十三  分配结果确定后,县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保障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十四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不超过5年。

三十五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15天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保障。  

三十六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履行住房变更手续。

 

第八章  复核退出

三十七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前,县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民政等部门核查保障对象住房、收入、财产等变化情况。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因收入、财产增加,可继续承租现有住房,但应根据收入、财产等条件变化情况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和租赁补贴协议,并按新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直至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承租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县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十九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交房租,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六)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及承重结构,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四十条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保障合同,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租赁补贴的;

(二)因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违反本条规定,保障对象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租赁补贴的,应退还已发放的租赁补贴。

四十一  县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作出调整、终止或取消住房保障的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承租人,说明理由。承租人对调整、终止或取消其住房保障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主管部门申诉,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诉后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四十二  承租人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前,必须按规定结清由承租人承担的租金、垃圾处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使用费、通信费、宽带上网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费用。

四十三  因实物保障终止,需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退房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第九章 住房使用和物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及配套设施正常使用。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资金。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应安全、合理地使用公共租赁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因使用不当、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导致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损坏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承租人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窃电;

(二)擅自改装室内给排水、燃气管线;

(三)在房屋内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四)在房屋内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载的物品;

(五)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设施和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改善,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更换门窗、加装防护栏,在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返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出租人不补偿承租人因改善而支出的费用。

 垃圾处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使用费、通信费、宽带上网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广电等服务单位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直接收缴。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未分配房源,其物业服务费用、暖气费用、管理费用等由县承担,列入县财政预算安排。

四十九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由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指导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进行相应调整。

五十  承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物业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物业管理。按合同约定履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和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养护等服务。

五十一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在小区内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费标准、管理规约等内容,定期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违章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等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转让、出租、调换、经营等情形,及时报告县主管部门。

第十章 监督管理

五十二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十三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不超过5年,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不退出租赁住房的,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1.5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载入其个人诚信档案,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十四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住房保障办和县民政局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年审。

五十五  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详细记载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和轮候情况,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出租情况,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等情况。

五十六  县主管部门应当动态更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信息、保障对象信息、配租合同信息,加强信息化管理,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住房保障工作分析、决策和监管能力。

五十七  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住房保障对象信用信息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使用和管理,建立诚信档案,推行失信惩戒机制。

五十八  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监督,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住户反映诉求的渠道。

五十九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十 法律责任

六十  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一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处理。

六十二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六十三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十四  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五  已保障对象收到租金调整通知后,拒不执行,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作出责令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决定;已保障对象对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作出腾退、终止、取消住房保障的决定后,拒不执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执行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六十六  承租人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前,必须按规定结清由承租人承担的租金、垃圾处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使用费、通信费、宽带上网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费用,恶意拖欠的,县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扣除,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1日

扫描分享至微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