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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特克斯县住建局
  • 成文日期:2019-02-10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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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克斯县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日期:2019-02-10 00:02 【字体: 【打印本文】

特克斯县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
为认定查处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特克斯县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特克斯县实际,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特克斯县所有建筑工程,包括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智能、防雷等配套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一 监督管理特克斯县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 责每年组织至少三次现场检查,检查前提前一周告知建设单位,并要求通知各项目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好检查前期准备工作,若检查过程中经认定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罚。

第四条  对违法发包的认定: 经过查看现场资料等方式,发现存在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违法发包。
    (一)存在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情况(含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二)存在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情况(含工程监理业务);
    (三)存在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情况;
    (四)存在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况;
    (五)存在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情况;

(六)存在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情况;

(七)存在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五条  对转包的认定: 经过查看现场资料等方式,发现存在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转包。

    (一)存在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情况;
    (二)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情况;
    (三)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派驻人员不在岗、或主体重要部位验收时不在岗等情况;
    (四)存在监理单位在现场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与施工现场监理不符,或工程重要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不到场的情况;
    (五)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情况;
    (六)存在劳务分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与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范围相同情况。
    (七)存在承包人没有实际参与工程的组织施工与管理,合作、联营人没有以自身身份或联合体身份参与施工;合作、联营方没有资质,或者是在项目上不是以其自身身份或联合体身份出现,仍然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的情况,对合作、联营方认定为挂靠行为,对承包人认定为转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六条  对违法分包的认定: 经过查看现场资料等方式,发现存在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一)存在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情况;

(二)存在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情况;

(三)存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情况

(四)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情况;

(五)存在专业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情况;

(六)存在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对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或与其他单位、班组、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应认定为违法分包行为。

(七)存在劳务分包单位还计取分包工程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中项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七条  对挂集的认定: 经过查看现场资料等方式, 发现存在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挂靠。

(一)存在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况;

(二)存在施工单位借用资质等级高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施工单位出于某些因素的考虑,借用资质等级低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相同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之间相互借用资质参与与投标承揽工程的情况。

(三)存在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情况,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存在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情况;

(五)存在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与项目施工合同不一致,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况;

(六)存在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合同中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情况;

(七)存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特克斯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特克斯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特克斯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县佳房城乡建设局将加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 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 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资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有违法发包、 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实施细则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特克斯县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查处的违法发包、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在伊犁州乃至全疆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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