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
3、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4、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5、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6、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作出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7、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