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人社监理字〔2026〕第002号
被行政处理人:新疆盛朝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新疆盛朝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拖欠拖欠沙毕热木·巴合提江、杨贵清、周洪斌等30名劳动者195090元(壹拾玖万伍仟零玖拾元)工资,通过对公司法人卢晟、分包老板、班组长和工人代表的询问笔录、相关证据材料,证实你公司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属实。其中沙毕热木·巴合提江1人已申请劳动仲裁(特劳人仲字〔2025〕84号)。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行政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收到本告知书之日5日内支付杨贵清、周洪斌等29名劳动者176368元(壹拾柒万陆仟叁佰陆拾捌元)工资。按照拖欠工资金额176368元(壹拾柒万陆仟叁佰陆拾捌元)50%标准向劳动者加付88184元(捌万捌仟壹佰捌拾肆元)赔偿金。请你(单位)于2026年2月24日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特克斯县人民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