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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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减轻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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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减轻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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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减轻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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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未涉及强制性条款且未造成后果或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并主动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行政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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