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4-03-25 11:03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2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按照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如期完成整改的从轻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3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按照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如期完成整改的从轻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4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按照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如期完成整改的从轻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5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按照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如期完成整改的从轻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6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按照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如期完成整改的从轻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7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故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经责令停止侵害后及时完成补植同类树木的从轻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8

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业务但未开展检测,且主动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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