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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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经劝能够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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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按规定要求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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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墙、不做遮挡,停式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施工产生的污水、渣土不按规定处理、清运,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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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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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等的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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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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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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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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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者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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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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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等的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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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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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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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的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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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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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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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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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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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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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恢复原状,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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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建设单位履职情况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及时改正;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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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招标单位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4.未对投标单位造成损失。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正,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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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建设单位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所在项目消防验收合格; 4.所在项目未投入使用、营业的; 5.发现违法行为在建设单位完成消防验收15日之内; 6.未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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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4.受不可控因素影响逾期未办理的。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正,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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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5日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信用档案信息; 4.受不可控因素影响逾期未改正的。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正,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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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4.受不可控因素影响逾期未办理的。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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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的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4.受不可控因素影响逾期未办理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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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4.受不可控因素影响逾期未办理的。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三次修正,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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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5日内提供符合要求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4.受不可控因素影响逾期未改正的。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三次修正,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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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4.受不可控因素影响逾期未办理的。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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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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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未经依法批准,临时堆放物料,已做计划清理的 |
特克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