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研究院在特克斯县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经抽样检验,其中4月抽样检验不合格样品1批次,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特克斯县明奎养护院。2026年5月25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任务栏中,收到抽检的红薯(MTSPTK260105)检验报告,检出该院使用的红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26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该院,该院未提出异议也不申请复检。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特克斯县明奎养护院。经调查,该批红薯是当事人于2026年4月18日从特克斯县王凤芹蔬菜水果销售部购进,总共购进了27公斤,进购价为5.5元每公斤,共148元,当时抽检了3.29公斤,以5.5元每公斤的价格卖给了抽检公司,剩余的红薯均已食用完毕。在核查处置中,该院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并递交了整改报告,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提供了该批次红薯的购进票据、购进商资质,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与供货商确认属实。该院农药残留超标属于种植环节,该院涉嫌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行为,非该院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调查过程中,该院提供了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经与供货商确认属实,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食源性疾病;该院在收到检测不合格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序号35)免罚条件,该院行为符合免罚条件,建议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特克斯县明奎养护院提供了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经与供货商确认属实,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并递交了整改报告,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四、投诉举报方式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