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研究院在特克斯县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经抽样检验,其中4月抽样检验不合格样品1批次,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特克斯县买丽坎木馕烤包子店。2026年4月24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检了特克斯县买丽坎木馕烤包子店。2026年5月25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任务栏中收到特克斯县买丽坎木馕烤包子店黄面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6)伊检测院SP字第1837号。检出该店经营的黄面中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26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该店,该店未提出异议也不申请复检。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特克斯县买丽坎木馕烤包子店。经调查,该批次黄面是该店于2026年4月24日从特克斯县麦青香加工店购进,总共购进了2公斤,进购价是7元每公斤,共14元,当时抽检了1.25公斤,以7元每公斤的价格卖给了抽检公司,剩余的黄面均已销售。在核查处置中,该店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并递交了整改报告,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提供了该批次黄面的购进票据、购进商资质,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与供货商确认属实。该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发生在生产环节,非该店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由该店造成,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该店经营的黄面中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1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伊特市监不罚〔2026〕61号),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特克斯县买丽坎木馕烤包子店提供了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经与供货商确认属实,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并递交了整改报告,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四、投诉举报方式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