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地方性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县重大水资源发展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本县域内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县流城、区域以及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指导水文水资源监测。指导对河流湖泊和地下水实施监测、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水质监测公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流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在本县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本县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工作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协助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指导水利外资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本县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早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绩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