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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3-04-14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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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克斯县审计局主要职责

来源: 日期:2023-04-14 13:04 【字体: 【打印本文】

第一条 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克斯县机构改革方案》(伊州党办厅字〔2019〕9号)和特克斯县委办公室、特克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特克斯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特党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克斯县审计局是特克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特克斯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特克斯县审计局,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研究全县审计工作计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县委和县委审计委员会部署要求,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县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特克斯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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