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经特克斯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克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务和水平,大幅降低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二、任务措施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制度。为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制度,由自治区司法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各级行政执法机磁依据“三个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具体实施办法。自治区司法厅要加强对全区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进展和重要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明确公开方式。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政府网站和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以及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2、建立信息公示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本级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归集本级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信息,并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便利店公示平台的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公众查询。
3、强化公示措施。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特点,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事前、事中、事后行政执法公开机制。
——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等信息,公开信息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一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需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二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并公示。三要编制公开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理时限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一要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调查取证等直接面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二要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三要在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加强事后公示。行政执法机关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一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要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二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7号)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三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要求重新作出或者依据相关公示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机关执法决定信息。四要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系统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事项,做好文字记录,积极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参照国务院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研究制定本系统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地(州、市)、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参照自治区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规范音像记录。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并实现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有效衔接。对现场执法、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要结合本地和本部门执法实际,编制《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按照“工作必须例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合理配置音像记录设备以及设置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不搞“一刀切”。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和细化音像记录的设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研究制定执法音像记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文明规范开展音像记录。对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资料,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3.严格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书记的制作、使用、管理、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依托信息技术实现对同一执法对象行政执法记录的集中储存,逐步实现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数字化归档管理。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4.发挥记录作用。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持续改进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实效。
(四)全面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落实审核主体国。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可以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确保法制审核工作需要。
2.确定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管理或第三人重大权益、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要根据本部门的特点,结合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严格执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明确重大法制审核事项的标准。
3.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法制审核机构对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可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的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机构审核。
4.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明确执法承办机构和负责法制审核机构的责任划分,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逐步构建操作信息、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2.推进信息共享。落实《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和推广应用的通知》(司法办通【2019】9号)的要求,实现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四级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各级信息的采集审核工作,形成自治区行政执法综合监督信息库,并开展分析研判等综合监督应用,实现基于大数据的执法监督工作新模式。
3.逐步实现智能应用。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将建立“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由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统筹推进全区“三项制度”建设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做好“三项制度”实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二要保障经费投入。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分类制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解决推行“三项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和经费保障。三要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待遇,落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人员激励机制。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待遇,落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障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四是开展培训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平台全方位宣传“三项制度”成效。五要强化督促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纳入年底效能考核体系。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强化督导检查和问责力度,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依法依纪问责。自治区司法厅会同有关总站对各地、各部门推进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三项制度”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于2019年6月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