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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4-04-17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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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克斯县文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物、艺术考级、艺术品经营)

来源: 日期: 2024-04-17 23:04 【字体: 【打印本文】

序号

违法行为

实施依据

裁量情形

基准

1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
、挖掘等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19日发布,19821119日实施,2017114日第五次修正)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作业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

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作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

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作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作业面积虽然在200平方米以下但是对文物本体产生危害、损伤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2

违法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19日发布,19821119日实施,2017114日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田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司交换;
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收藏三级以下文物没有备案或报批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 8000元以下的罚款。

借用、交换馆藏二级以下文物没有备案或报批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8000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借用、交换馆藏一级以下文物没有备案或报批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5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取得资质证 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等行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518日发布,200371日实施,2017 107日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对三级文物,造成文物轻微损坏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二级文物,造成文物有损坏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一级文物,造成文物有较重损坏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
、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等行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518日发布,200371日实施,2017107日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对馆藏珍贵文物造成损害的。

警告。

造成三级文物损坏的。

警告,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二级文物损坏的。

警告,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级文物损坏的。

警告,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 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19日发布,19821119日实施,2017114日第五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或虽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但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处2万元的罚款。

涉及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或虽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19日发布,19821119日实施,2017114日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无违法所得的。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000 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7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 交,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19日发布,19821119日实施,2017114日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发现一件以上三件以下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或造成一件以上三件以下文物损失、流失等
情节

追缴文物,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处罚。

发现三件以上五件以下文物拒不上交,或造成三件以上五件以下文物损失、流失等情节

追缴文物,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罚。

发现五件以上文物拒不上交,或造成五件以上文物损失、流失,或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追缴文物,处以5万元处罚。

8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19日发布,19821119日实施,2017114日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或文物商店、拍卖企业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或文物商店、拍卖企业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五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文物商店、拍卖企业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9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为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71日发布,200471日起实施,20171215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能够及时停止考级活动的。

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考级活动的。

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0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行为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71日发布,200471日起实施,20171215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初次被查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被查处两次( 指同一行为)。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被查处三次以上(指同一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1

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等行为(不包括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71日发布,200471日起实施,20171215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初次被查处。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被查处两次( 指同一行为)。

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被查处三次以上(指同一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12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1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2016315日起施行)
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被查处。

3000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被查处两次( 指同一行为)。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被查处三次以上(指同一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3

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
、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行为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1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2016315日起施行)
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

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被查处。

10000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被查处两次( 指同一行为)。

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被查处三次以上(指同一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4

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1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2016315日起施行)
第八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0000 以上 20000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达20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5

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行为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1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 2016315日起
施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10000以上20000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达20000元以上的。

处违法经营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6

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和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行为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1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2016315日起
施行)
第六条:1、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七条: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
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 10000以上20000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达20000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附件:文物、艺术考级、艺术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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