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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行政权力名称 |
违法主体 |
(执法)法律依据 |
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 |
行政裁量权基准 |
适用条件 |
实施机构 |
1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其营业场所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3 号,自 2002 年 11 月 15 日起实施,2019 年 3 月 24 日第三次修订)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其营业场所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文旅局 |
2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行为的处罚 |
娱乐场所 |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8 号, |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 正,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文旅局 |
3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娱乐场所 |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 55 号,自 2013 年 3 月 11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文旅局 |
4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娱乐场所 |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8 号, |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
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 |
责令限期改 正,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文旅局 |
5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 |
娱乐场所 |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8 号,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文旅局 |
6 |
行政处罚 |
对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 |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9 号, |
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文旅局 |
7 |
行政处罚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 56 号,自 2016 年 3 月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文旅局 |
8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送交样本行为的处罚 |
出版单位 |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3 号,自 2002 |
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送交样本,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 |
责令限期改 正,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文旅局 |
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在其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 |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 52 号,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在其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文旅局 |
1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单位、个人 |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 52 号, |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规定备 案,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文旅局 |
11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按规定备案行为 |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 |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 52 号, |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按规定备案,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 |
责令限期改 正,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文旅局 |
1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未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 |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 52 号,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未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 |
责令限期改 正,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文旅局 |
13 |
行政处罚 |
对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
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 |
【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1 号, |
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未按规定备案,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文旅局 |
1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行为的处罚 |
印刷业经营者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15 号,自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文旅局 |
15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印刷业经营者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15 号,自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文旅局 |
16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行为的处罚 |
旅行社 |
【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 41 号,自 2016 年 12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 |
责令限期改 正,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文旅局 |
17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行为的处罚 |
旅行社及其分社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 30 号,2016 年 12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 |
责令限期改 正,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文旅局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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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行为的处罚 |
领队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 30 号,2016 年 12 |
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文旅局 |
19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或旅行社、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
导游或旅行社、旅游行业组织 |
【规章】《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 44 号,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导游或旅行社、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 正,不予处罚 |
首次轻微违法违规 |
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文旅局 |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