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1 | 野生动物及制品监管检查 | 对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进行监督检查,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有合法来源证明,经营许可证,交易台账是否完备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检查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等活动是否合规 |
2 | 植物检疫检查 | 开展检疫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 | 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检查松木加工厂企业是否违规运输,加工疫木 |
3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检查 | 是否按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生产经营种类,生产地点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按要求使用苗木检验证,苗木标签,使用说明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检查企业是否按许可范围经营,包括资质,档案及业务合规性 |
4 | 林地使用检查 | 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规定使用林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核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及恢复植被情况 |
5 | 林木采伐检查 | 对采伐许可证,采伐作业过程,采伐迹地更新等行为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核查是否持有合法采伐许可证,是否按许可范围和方式采伐 |
6 | 森林防火检查 | 对火源管控,防火设施设备,宣传教育,队伍建设与应急准备等检查 |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检查防火组织建设,责任落实及设施建设情况,发现隐患责令整改 |
7 | 对使用草原的检查 | 对草原使用许可合规性,草原保护情况,草原防火及病虫害防治,草原上工程设施建设等检查 |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五十七条: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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