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与动态监测。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管理和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拟订特克斯县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
(七)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
(九)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拟定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提请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和生态补偿制定;编制县本级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林业和草原系统财务工作,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的调节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申报重点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指导林业和草原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林业和草原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预审。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