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8日,特克斯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马某支付拖欠抚养费,并继续按约定标准履行抚养义务,以司法力量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据了解,2021年1月,李某与马某二人感情破裂,自愿协议离婚。双方在书面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由母亲李某直接抚养,父亲马某每月固定支付抚养费1500元,持续给付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离婚后,马某却长期未按照协议足额、按期给付抚养费。2026年5月6日,李某主张马某长期拖欠抚养费共计80000余元,且其自身生活并无困难,反而多次携再婚妻子外出旅游,具备支付能力,李某以孩子名义向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马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用,并持续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
庭审中,马某辩称刑满出狱后长期无工作、无经济收入,无力承担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请求降低给付标准,并称自己曾多次转账共计30000元,并非拒不抚养。李某主张该30000元为双方过往经营货款,并非抚养费,但未能提交证据佐证。
法院审理查明,马某身体健康、具备完全劳动能力,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身经济状况出现持续性、实质性恶化,其无能力支付抚养费的抗辩无事实依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结合转账记录,法院依法将马某转账的30000元在拖欠抚养费总额中予以抵扣。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扣除已支付30000元,马某需支付拖欠抚养费50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继续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同时依法驳回马某降低抚养费标准的诉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释法: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双方应当严格恪守。有无固定工作、个人生活开销等,不能成为逃避法定抚养义务的理由。父母应切实承担起监护抚养责任,优先保障未成年人成长权益,切勿失信违约、漠视子女权益。本案判决既维护了离婚协议的契约效力,也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优先保护,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婚姻可散,责任不减;契约必守,义务必行,任何时候都不能让未成年人的成长权益为父母的失信与失职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