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头紧”想赖账?特克斯法官介入,当场掏出15万

来源:特克斯零距离 日期:2026-06-09 17:06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2026年6月4日,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吴某在双方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以各种理由拖延返还,拒不退还原告李某的15万元保证金。承办法官赵艳秉持法理情理相融原则,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吴某当场返还全部保证金15万元,李某当场提交了撤诉申请。

据了解,2024年5月1日,李某与吴某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李某租赁吴某位于特克斯县某地的房屋用于经营民宿,李某依约向吴某支付了保证金15万元。2026年2月,因经营计划调整,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李某将房屋腾空并打扫干净后交还吴某,吴某当时未提出任何异议。

然而,当李某要求返还15万元保证金时,吴某却百般推脱,先称“手头紧”,后又以“房屋有磨损”为由试图克扣15万元保证金,却始终拿不出证据。李某多次催要无果,于2026年5月25日向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返还保证金15万元。

案件受理后,赵艳阅卷后发现该案事实关系清楚,权利义务明确,遂组织双方调解。调解过程中,吴某起初仍试图拖延,赵艳遂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已协商解除合同,李某已将房屋完好交还,吴某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保证金,于法无据。若进入判决程序,吴某不仅需全额返还保证金,还要承担诉讼费及可能的强制执行后果。

经过赵艳耐心释法明理,吴某认识到自身理亏。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吴某当场向李某返还保证金15万元,李某收到款项后,当场提交了撤诉申请。

法官提醒:租赁合同中,保证金(押金)的作用是担保承租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解除后,若承租人无违约行为,出租人应当及时返还保证金。以各种无正当理由拖延、克扣押金,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期限,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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