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关于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行为的通告

来源:特克斯零距离 日期:2026-04-10 17:04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一、为什么要发这个通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现就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二、重点打击哪些行为?

(一)严厉打击严重影响防洪安全行为

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严重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严禁违法违规占用和毁坏行洪通道及防洪设施;严禁倾倒垃圾、渣土,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安全的活动;严禁围垦河湖、非法侵占水域和滩地;严禁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其他水上障碍物;严禁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二)严厉打击严重影响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行为

严禁擅自取用地下水、擅自转让取水许可权、擅自改变地下水用途;严禁非法凿井、取水等行为;严禁拒不服从水资源调度,不落实最小生态流量泄放。

(三)严厉打击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

严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私搭乱建、非法占地、乱堆乱放、破坏设施及违规排污,严禁非法采砂和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等行为,违者将限期整改,逾期未改将由多部门联合依法强制拆除、追责问责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厉打击破坏水利设施和水土流失违法行为

严禁侵占、拆除、损毁及擅自动用水利设施;严禁从事影响水利设施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矿等违法行为;严禁违法破坏水土资源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严禁从事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及输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会有什么后果?

(一)行政责任

对违反防洪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采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破坏水利设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情节轻重,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对严重危害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非法采砂等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343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罪以及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态修复责任

对造成水土流失、水生态破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破坏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由相关部门代为修复,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现在该怎么做?

(一)自查整改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应立即对照本通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凡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须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并向属地水利部门报备整改情况。

(二)全民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河湖水事违法行为,提供线索。

举报电话:0999-6685072  0999-6685057

来访地址:特克斯县易居综合楼二楼水利局办公室

特克斯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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