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布第五批涉旅典型案例

来源:特克斯县零距离 日期:2024-11-25 18:11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11月25日,据“新疆文旅投诉”微信公众号消息,“同心护旅”成员单位联合发布第五批典型案例,全区涉旅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应以此为鉴、引以为戒,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实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驾驶员韩某酒后驾驶营运车辆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4日7时许,乌鲁木齐交警支队头屯河区交警大队在荣盛二街开展夜检夜查工作时,对一辆新AB**42号牌大型旅游客车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驾驶人韩某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立即对驾驶人韩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8mg/100ml,车内除驾驶人以外还有一名乘客。

【处罚依据及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酒后驾驶营运车辆,驾驶人韩某被处以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驾驶员张某酒后驾驶营运车辆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6日,昌吉州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西外环乌伊路口设点检查时,发现张某浑身酒气。张某称,前一天晚8点钟左右和朋友一起喝了2瓶白酒。民警对其进行呼气时酒精检测,结果为30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营运车的标准。

【处罚依据及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张某被处以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某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0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向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转来新疆某国际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线索。经立案调查,该旅行社车辆主管人员李某在向新疆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用7座别克商务车时未核验车辆资质信息。旅行社为游客提供车辆无营运资质。

【处罚依据和决定】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该旅行社罚款2万元、对主管人员(责任人员)李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导游林某擅自中止导游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7日,新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某到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举报称,导游林某将游客带至景区后擅自离开。经立案调查,导游林某接受该旅行社委派接待旅游团,在行程中因车辆故障、景区门票预约等问题,导游林某向旅行社反映后未得到有效解决,导游林某提出离团要求,在未取得旅行社同意的情况下,将游客带至景区后离团。

【处罚依据和决定】导游林某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导游林某暂扣导游证3个月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未将地接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7日,游客张女士投诉称,她通过飞猪平台订购了新疆某旅行社组织的5月24日至30日七天六晚小包团。旅游行程当中,司机为了赶时间,景点压缩游览时间。此外,该旅行社未向游客告知实际接待旅行社的情况。

经核查,旅行社提供《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游览景点及游览时间与运营车辆GPS定位时长基本相符;所提供《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第二十四条显示,旅游者同意以拼团方式拼至其他旅行社成团,但未标注地接旅行社情况,也未通过任何方式告知旅游者地接社情况。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新疆某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新疆某旅行社罚款4.7万元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未为出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7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新疆某旅行社涉嫌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的线索。经核查,当事人新疆某旅行社于2024年5月25日至27日接待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25名游客“哈萨克斯坦3日游”旅游行程,导游向游客收取了出境团费后,以自由行的方式安排游客出境旅游,未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新疆某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另对旅行社直接负责人鲜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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