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的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好、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发挥退役军人在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中的作用。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落实退役军人留疆安置优惠优待政策。促进退役军人留在新疆,奉献基层,配合做好落实退役士兵留疆安置工作。
(三)组织落实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分执行落实国家、自治区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
(五)组织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指导军供站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落实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等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落实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落实优抚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部分退役军人生活、医疗等救济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