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特克斯县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经抽样检验,其中1月抽样检验不合格样品1批次;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特克斯县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经抽样检验,其中1月抽样检验不合格样品3批次。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特克斯县建超蔬菜店。2026年1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检了特克斯县建超蔬菜店内销售的生姜。2026年1月23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任务栏中收到特克斯县建超蔬菜店经营的生姜不合格检验报告(№: 2610900517),检出该店经营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1月27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该店,该店未提出异议也不申请复检。
(二)特克斯县得华蔬菜店。2026年1月9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检了特克斯县得华蔬菜店内销售的芹菜。2026年2月2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任务栏中收到特克斯县得华蔬菜店经营的芹菜不合格检验报告(№: MTSPTK260013),检出该店经营的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2月6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该店,该店未提出异议也不申请复检。
(三)特克斯县果岛综合商店。2026年1月9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检了特克斯县果岛综合商店内销售的香蕉。2026年2月6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任务栏中收到特克斯县果岛综合商店经营的香蕉不合格检验报告(№: MTSPTK260016),检出该店经营的香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2月10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该店,该店未提出异议也不申请复检。
(四)特克斯县庆丰蔬菜店。2026年1月9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检了特克斯县庆丰蔬菜店内销售的油白菜(普通白菜)。2026年2月6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任务栏中收到特克斯县庆丰蔬菜店经营的油白菜(普通白菜)不合格检验报告(№: MTSPTK260010),检出该店经营的油白菜(普通白菜),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2月10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该店,该店未提出异议也不申请复检。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特克斯县建超蔬菜店。经调查,该批生姜于2026年1月4日从特克斯县早市禾鲜生批零部购进,总共购进了1箱,一箱17公斤,进购价是10元每公斤,170元一箱,销售价为13元、15元一公斤,当时抽检了3.26公斤,以15元一公斤的价格卖给了抽检公司,货值金额为255元,已销售完毕。在核查处置中,该店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并递交了整改报告,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提供了该批次生姜的购进票据、购进商资质和合格证明,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不知道所购进的生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该店经营的生姜噻虫胺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25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伊特市监不罚〔2026〕9号),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特克斯县得华蔬菜店。经调查,该批芹菜于2026年1月9日从特克斯县千菜蔬菜水果店共购进了15公斤,进购价是4元每公斤,共60元,销售价为5元一公斤,当时抽检了3.7公斤,以5元一公斤的价格卖给了抽检公司,剩余的芹菜均已销售,销售所得75元。在核查处置中,该店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并递交了整改报告,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提供了该批次芹菜的购进票据、购进商资质和合格证明,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不知道所购进的芹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该店经营的芹菜毒死蜱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7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伊特市监不罚〔2026〕10号),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特克斯县果岛综合商店。经调查,该批香蕉2026年1月9日从伊宁市张玉华水果店购进,总共购进了3件,一件10公斤,进购价是5.5元每公斤,55元一件,共165元,销售价为7元一公斤,当时抽检了4.5公斤,以7元一公斤的价格卖给了抽检公司,剩余的香蕉均已销售完毕,销售所得165元。在核查处置中,该店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并递交了整改报告,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提供了该批次香蕉的购进票据、购进商资质和快速检测报告,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不知道所购进的香蕉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该店销售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25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伊特市监不罚〔2026〕11号),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四)特克斯县庆丰蔬菜店。经调查,该批油白菜(普通白菜)2026年1月9日从特克斯县看头回蔬菜水果店购进,总共购进了15公斤,进购价是4元每公斤,共60元,销售价为5元一公斤,当时抽检了3.7公斤,以5元一公斤的价格卖给了抽检公司,剩余的油白菜(普通白菜)均已销售,销售所得75元。在核查处置中,该店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并递交了整改报告,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提供了该批次油白菜(普通白菜)的购进票据、购进商资质和承诺达标合格证,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不知道所购进的油白菜(普通白菜)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该店销售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油白菜(普通白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3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伊特市监不罚〔2026〕12号),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特克斯县建超蔬菜店、特克斯县得华蔬菜店、特克斯县果岛综合商店、特克斯县庆丰蔬菜店等店提供了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经与供货商确认属实,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并递交了整改报告,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以上四家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四、投诉举报方式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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