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5-09-18 19:09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伊州不罚〔20252

    当事人姓名:崔守达                                

    身份证号6541************12

    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齐勒乌泽克镇托二特库勒村   

我局于20252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发现你公司一眼生产使用机井未经环评审批即开工建设,也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勘查笔录(2025年2月27日)、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7日)用于证明你公司生产使用机井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也未进行验收即投入使用2.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企业关系说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特克斯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主体资格及其授权委托人可代表特克斯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处理、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3.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7日)、企业关系说明,用于证明崔守达为克斯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实际负责人,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4.企业年产30万 m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评批复、验收报告、特克斯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配套机井成井报告用于证实该公司生产使用机井2011年建成,且未经环评审批即开工建设、也未进行验收即投入使用;5.取水许可证、2022年、2023年、2024年用水量,用于证明该公司机井近三年持续使用,且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用于证明特克斯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使用机井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7.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用于证实特克斯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有一眼生产使用机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器”进行具体裁量,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行为情形(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修正裁量基准: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改正态度(立即改正)经裁量认定:情节轻微,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陆佰元整(556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事项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第24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集体讨论,认为违法轻微;系首次违法,同时商砼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手续,并完成验收;不具备主观故意,且在执法人员告知其机井需办理环评手续后,积极委托第三方环评公司编制环评,主动整改;你公司已办理了取水许可证,正常缴纳水资源费,也未造成严重生态环境危害,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遵法守法意识,履行企业负责人职责,坚决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态环境局

               202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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