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特克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来源:特克斯县烟草专卖局 日期:2021-10-25 23:10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特克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烟草专卖局合法性审查通过,于2021年9月29日举行公开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收集的意见对《特克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15日将修改完善后的《特克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面向社会公示,现公示期已满,正式面向社会公布,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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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克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特克斯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实行网格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级至二级网格。

一级网格按行政区域及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城镇网格、农村网格、兵团网格。城镇网格以各社区划分、农村网格以各乡镇划分、兵团网格以各团场划分。

一级网格中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原则下设二级网格,二级网格城镇网格按实际存在以商业区、商住区、居民区、居民小区、集贸区共五类属性划分,农村网格以乡镇行政中心、乡镇各村组两个属性划分,兵团网格以团场行政中心、团场各连队两个属性划分。

第五条  依据本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社会发展水平,以常住人口数、交通状况、各小区住户数等为基础数据,确定一级网格至二级网格内不同属性地域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

(一)商业区是指商业网点密集、人流量大、集酒店、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为一体,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建筑群或主要街道。商业区属性网格设置零售点标准为:每10套固定门店设置一个零售点,固定门店套数少于10套但100米内无零售点的,可视情况设置一个零售点。商业区属性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二)商住区是指商业网点较少,且与居民区混杂的一般街道。商业区属性网格设置零售点标准为:150人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150人增设一个零售点。增加人数或现有人口数少于150人但大于70人且100米内无零售点的,可视情况设置一个零售点。商住区属性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2个零售点。

(三)居民区是指以居民较为集中的居住地所在区域。居民区属性网格置零售点标准为:每300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增加人口数或现有人口数少于300人但大于150人且200米内无零售点,可视情况设置一个零售点。居民区属性网格设置零售点,150米范围内不超过2个。

(四)居民小区是指以住宅楼房为主体并配有商业网点、文化教育、娱乐、绿化、公用和公共设施等形成的居民生活区。居民小区属性网格按照居民小区住户数每15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现有住户未满150户但大于75户的,可视情况设置1个零售点。居民小区属性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五)集贸区是指经营农副产品市场、综合市场、建材市场等而形成的较为封闭的市场、园区。集贸区属性网格按固定摊位、门店(含沿街门面)形成的市场规模,设置零售点。固定摊位(门店)数每50个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固定摊位(门店)增设一个零售点。现有或增加固定摊位(门店)数未满50个但大于30个且100米内无零售点的,可视情况设置一个零售点。集贸区属性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2个。

(六)乡镇行政中心指各个乡镇行政中心所在地及主要公路沿街。乡镇行政中心属性网格按300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增加人数或现有人口数未满300人但大于200人且100米内无零售点的,可视情况设置一个零售点。乡镇行政中心属性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乡镇各村组指特克斯县辖区内各个乡镇所属的自然村,乡镇各村组属性网格按照每500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增加人数或现有人口数未满500人但大于300人且100米内无零售点的,可视情况设置一个零售点。可视情况设置1个零售点。乡镇各村组属性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2个。

(七)团场行政中心指特克斯县辖区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团场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所在地及主要公路沿街。团场行政中心属性网格按300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增加人数或现有人口数未满300人但大于200人且100米内无零售点的,可视情况设置一个零售点。团场行政中心属性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团场各连队指特克斯县辖区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场所属各连队。团场各连队属性网格按照每500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增加人数或现有人口数未满500人但大于300人且100米内无零售点的,可视情况设置一个零售点。可视情况设置1个零售点。团场各连队属性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2个。

(八)特克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明细详见附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八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

(二)实际经营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八条规定的,零售点数量限制放宽30%,间距限制放宽50%。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行政区域内其它地址经营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退出的零售点,持证人一年内重新择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残疾人、低保户、失业者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品牌连锁经营的超市、便利店(门店数量等于或大于50家)。

第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50米(此处50米范围内是指对步行无障碍物最短距离)范围内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等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经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或者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一)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二)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出入口50米距离范围内已设置零售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十条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超过上年度末全县同类型持证户总量的10%。

第十一条  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城市规划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网格属性、布点数量,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由特克斯县烟草专卖局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2015年12月15日起实施的《特克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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