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根本利益,提高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决于自2024年8月12日开始至8月27日截止,对特克斯县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结论进行公开。现公告如下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公开内容:特克斯县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结论(见附件)。
二、公开方式:过特克斯县政府网站公开,网址www.zgtks.gov.cn/
三、意见反馈: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建议我们将在收到意见建议5个工作日以内予以反馈。
具体联系人: 夏青青
联系电话:0999-6624980
特克斯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日
特克斯县城镇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为进一步做好特克斯县城镇供热成本公开工作,提高供热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1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8号令)《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发改规〔2021〕7号)《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自治区政府定价听证目录》《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技术规范(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等有关规定,我委成立监审小组,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于2024年6月至7月对特克斯县九宫城清洁能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2019至2022年度的集中供热成本实施定价成本监审。通过对该单位所报2019—2022年会计报表等资料的审核,测算出特克斯县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本项目名称
特克斯县城镇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
二、成本审核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
(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
(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7号令);
(八)《大气污染物防治法》;
(九)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新发改成本〔2012〕784号);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
(十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城镇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1号);
(十二)《自治区政府定价听证目录》(新发法规〔2022〕17号);
(十三)《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十四)自治区发改委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新发改规〔2024〕3号);
(十五)《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发改规〔2021〕7号);
(十六)《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
(十七)供热单位2019—2022年度审计报告;
(十八)供热单位2019—2022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明细台帐及原始凭证等成本核算资料;
(十九)集中供热热源、管网、环保治理等项目可研报告等资料;
(二十)其他有关供热资料。
三、成本审核的主要程序
(一)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性。计入供热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2.相关性。计入供热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供热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3.合理性。计入供热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供热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供热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二)工作程序
在这次监审中,我们通过实地调查、测算的方法,对该单位2020—2022年供热运营成本资料所涉及到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会计账薄、明细账和原始票据等资料进行了全面的审核。
1.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对供热单位所报成本资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并要求补充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2.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有关规定对所报成本资料进行审核。
3.对该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实物进行实地监审,并做好实地成本监审记录。
4.在财务成本审核的基础上形成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反馈给该单位。
5.按照最终审核的成本数据填列供热成本审核表。
(三)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1.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2.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3.计入供热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供热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4.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重点对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燃料及动力费、材料费、人员工资、大修理费、供热面积等进行了审核。
(四)成本审核方法
供热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
1.折旧费是指与供热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2.无形资产摊销费是指与供热业务相关的无形资产按照《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规定的摊销方法和年限计提的摊销费用。
3.运行维护费是指经营者维持供热业务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燃料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
(1)燃料动力费指经营者提供供热服务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其他各类生物质燃料等费用。外购热源的,包含购入热力的费用。
(2)材料费指经营者提供供热服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其他直接材料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经营者为了维持供热相关设施正常工作状态所进行的日常维护和大修理费用。
(4)职工薪酬指经营者从事供热生产、输送、管理、销售人员的职工工资(含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临时用工等与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相关的支出。
(5)其他运营费用指经营者提供正常供热服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费用。主要包括:
①管理费用。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热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排污费、招待费、车辆运行维护费等。
②财务费用。指经营者为筹集供热正常经营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③销售费用。指经营者在供热服务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服务费、差旅费、代办手续费、租赁费等费用。
④安全生产费用。指经营者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和列支的,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费用,包括供热设施保护费、劳动保护费、安全费、设备检验费等。
⑤价内税金。指包含在供热服务价格内的税金,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⑥其他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经营者提供正常供热服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四、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
略
五、城镇供热定价成本审核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供热价格是重要的、关系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制定价格应遵循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
供热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历史成本核定,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监审期间每年度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核定。
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受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部分等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
(二)无形资产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每年度无形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
(三)运行维护费。计入定价成本运行维护费,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年度平均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核定,其他运营费用除外。
六、成本监审结论
(一)供热网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核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依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次监审按热损耗5%核定。
(二)供热量(供热面积)按照监审期间年度平均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监审期间变化核定。
(三)考虑历史成本中煤炭价格较高。煤炭的价格及运费取值为2024年较低年份,
供热定价总成本三年平均上报数为49883838.06元,三年平均核定数为46176158.34元,总核减数-3707679.72元
(三)供热定价单位成本,上报数三年平均数为22.38元/平方米,核定数 20.77元/平方米。
七、特克斯县城镇供热定价成本核定表
略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报告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各项数字源自特克斯县九宫城清洁能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该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以及企业财务报表、帐簿、原始凭证基础上核算出特克斯县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特克斯县九宫城清洁能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为提供的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参加本次监审的工作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三)本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服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由于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本报告制作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未经监审单位同意,不得转载、引用本报告内容和相关数据,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监审负责人:闫宏
监审人员:程润龙 夏青青
特克斯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