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和平衡县直各部门主要行业规划;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县宏观经济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提出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涉及全县经济安全及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县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等方面的情况和执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议;执行组织实施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发布重大价格信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
(四)承担经济体制改革责任,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县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县对口援疆有关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县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实施;推进全县城镇化建设。
(五)研究提出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目标政策及措施,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编制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前期项目计划;负责全县重点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安排县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审批权限内项目初步设计和招标方案;组织实施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负责全县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审核上报、审批专项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和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指导服务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监测国外资金利用和境外投资情况及全县外债结构优化状况;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国外贷款项目、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审查利用重大内外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编制全县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
(九)负责全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全县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消费、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县社会节能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协调生态建设、环保产业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防动员方针、政策和指示,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和州国防动员委员会部署要求,贯彻落实县委工作安排;组织拟订本县国防动员建设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国防动员建设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国防动员重大项目,检查监督国防动员准备任务落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国防动员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本县国防动员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国防动员行政执法行为;普及国防知识和科技技能;负责本县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综合及军事设施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协调辖区内兵团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粮食流通、地方储备粮油和物资储备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油和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负责编制粮油、食糖、食盐等重要商品储备、轮换和投放计划;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油、食糖、食盐等物资的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承担中央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及自治区、自治州及县政府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全县地方储备粮油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油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建议。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承担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的日常工作;承担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军民融合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投资项目;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在储备政策落实情况和粮食流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负责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起草粮食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执行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起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十五)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