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扶贫办、民宗委:
根据自治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伊州财农[2018]21号)文件,现下达我县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398.5万元,其中:支持扶贫发展1383万元、少数民族发展15.5万元,请列2018年“21305农林水-扶贫”科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收到资金文件后,须在20日内确定年度项目计划或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和滞留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二、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扶〔2017]32号规定,切实履行各部门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加快项目组织实施进度、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资金及项目效益。
三、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
特克斯县财政局
201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