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克斯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来源: 日期:2021-01-18 19:01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一)根据自治区、自治州和特克斯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全县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执行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需要统一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和标准管理;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组织制定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库资金缴拨使用;负责落实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研究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

(五)拟定和执行县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申报和规范使用县本级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政府债务,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审核、申报、转贷贷款协定以及资金管理工作;开展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工作。

(六)参与拟订全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政策制度,承担相关规范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各项扶贫资金。

(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资产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九)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度补充规定并贯彻执行;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财政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组织指导县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县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县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负责制定全县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承担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二)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直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稳定责任、社会责任。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组织实施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指导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根据监管清单,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对口援伊省(市)国有企业产业援县工作;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和法治国企建设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行为;负责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履行所监管企业和党组织关系归口管理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指导做好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工会、青年、妇女和信访等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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