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特克斯县林木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办法(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特克斯县林业和草原局 日期:2026-06-14 20:06 点击:[次] 【字体: 【打印本文】

规范我县林木采伐迹地更新管理,持续巩固提升森林资源保有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原《特克斯县林木采伐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特政规〔20211号)已于2023629日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结合我县实际,拟定《特克斯县林木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办法(草案)》目前已完成向各相关单位的征求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时间:2026614-2026624

联系方式:县林业和草原局综合业务科0999-6623627

附件:特克斯县林木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办法(草案)

特克斯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613日   


附件:

特克斯县林木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林木采伐迹地更新管理,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木采伐后的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林木采伐更新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生态优先,兼顾发展;

(二)谁采伐、谁更新;

(三)采伐与更新挂钩,更新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新采伐;

)属地管理、行业协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四条【总体责任划分】

按照“乡镇主责、部门协同、村级组织(含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党政同责”的原则,明确以下总体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林木采伐更新管理的属地责任,负责采伐的受理、初审、现场勘验、公示、监管、验收组织等全部前期手续和具体工作。协助县林业和草原局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依法接受委托承担部分具体管理与服务事项。

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林业和草原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迹地更新管理的法定主管机关,对更新工作负总责。负责全县林木采伐更新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审核审批、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抽查复核、组织代履行及执法查处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管理范围内林木采伐更新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与初审:负责接收采伐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重点核查权属清晰度和四至界限有无争议。

(二)现场勘验:组织具备林业相关专业知识或经县林草局培训合格的乡镇林业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核实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等,形成《现场勘验记录表》并由勘验人员、申请人、相邻权利人签字确认。

(三)更新承诺与方案审核:审核申请人提交的《采伐迹地更新承诺书》及更新方案,确保更新措施具体可行。

(四)公示监督:负责将采伐申请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采伐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收集群众意见。

(五)部门征询:对于涉及公路、水利、城市绿化等行业的采伐申请,在初审后应当书面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相关部门逾期5个工作日未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六)矛盾调处:牵头处理辖区内因林木采伐引发的权属争议和矛盾纠纷。

(七)材料上报: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将全套材料整理成册,报送县林草局审批;对审核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采伐监管:组织村委会对采伐作业进行日常巡查,监督采伐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

(九)更新验收组织:采伐完成后,组织对更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形成验收意见报县林草局。

(十)信用记录:建立辖区内采伐更新信用档案,记录采伐者履行更新义务情况。

第六条【县林业和草原局职责】

县林业和草原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审批:对乡镇上报的采伐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根据乡镇上报的验收意见,经审核或抽查合格后,依法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业务指导:对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提供政策解释。

)抽查复核:对乡镇初审、现场勘验、更新验收等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30%。

)监督检查:对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采伐更新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代履行组织:对拒不履行更新义务的,依法组织代为履行,并追缴费用。

)执法查处:对无证采伐、超证采伐、弄虚作假、未完成更新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信息共享:定期向各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采伐许可证核发和更新验收情况。

(九)档案管理:建立全县林木采伐更新电子档案,统一存储采伐申请、审批、验收、执法等全流程资料,实现可追溯管理。

第七条【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县交通运输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业管理:首先负责县道、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的采伐更新监督管理。

(二)意见出具:其次收到乡镇征询意见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采伐、更新要求等出具书面意见。

(三)更新监管:再次督促公路管养单位落实更新义务,对更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抄送县林草局和属地乡镇。

(四)信息共享:每季度向县林草局报送公路护路林采伐更新情况

(五)配合县林草局开展联合执法,对本行业范围内违反采伐更新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并协助查处

第八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业管理:首先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城区内道路、公园、单位附属绿都等城市建设用地上的风景园林树木的采伐更新监督管理。

(二)意见出具:其次收到乡镇征询意见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采伐、更新要求等出具书面意见。

(三)更新监管:再次督促城镇绿化管护单位落实更新义务,对更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抄送县林草局和属地乡镇。

(四)信息共享:每季度向县林草局报送城镇绿化范围内林木采伐更新情况

(五)配合县林草局开展联合执法,对本行业范围内违反采伐更新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并协助查处。

第九条【县水利局职责】

县水利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业管理:首先负责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护堤护岸林木的采伐更新监督管理。

(二)意见出具:其次收到乡镇征询意见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采伐、更新要求等出具书面意见。

(三)更新监管:再次督促水利工程管护单位落实更新义务,对更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抄送县林草局和属地乡镇。

(四)信息共享:每季度向县林草局报送水利管理范围内林木采伐更新情况

(五)配合县林草局开展联合执法,对本行业范围内违反采伐更新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并协助查处。

第十条【县自然资源局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权属确认:对涉及林权争议的采伐申请,配合乡镇进行权属确认。

(二)规划衔接:确保采伐更新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相衔接。

)配合县林草局开展联合执法,对本行业范围内违反采伐更新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并协助查处。

第十一条【县应急管理局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防火监管:监督采伐迹地更新过程中的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二)灾害处置:因森林火灾需采伐林木的,会同县林草局确定采伐范围和更新要求。

(三)配合县林草局开展联合执法,对本行业范围内违反采伐更新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并协助查处。

第十二条【县司法局职责】

县司法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合法性审查:对县人民政府及县林草局拟出台的采伐更新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执法监督:对采伐更新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三)行政复议:依法受理和办理采伐更新相关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三条【村级组织职责】

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初步审查:对采伐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权属证明是否真实有效,组织申请人、四至相邻权利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确认。

(二)签署意见:对权属清晰、无争议的申请,签署明确意见并盖章。

(三)协助公示:协助乡镇在村务公开栏对采伐申请进行公示。

(四)一线调解:第一时间调解处理本村因采伐引发的矛盾纠纷。

(五)日常巡查:安排人员对采伐现场进行每周不少于1次的巡查,巡查情况应当填写《采伐现场巡查记录表》,每月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第三章 采伐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林权证书或相关权属证明;

(四)伐区调查设计文件采伐面积超过 1 公顷或蓄积量超过10立方米的,需提交具备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五)采伐迹地更新承诺书及更新方案;

(六)涉及公路、水利、城镇绿化等行业的,应当附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八)申请人上年度有采伐行为的,还应当提交县林业和草原局核发的《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采伐后至更新完成前不改变林地用途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在采伐迹地未完成更新并验收合格前,不得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复耕、建房、采石、挖沙、取土、堆放废弃物或作其他非林业用途。

第十五条【更新承诺书要求】

更新承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更新的具体地点(与采伐地点一致);

(二)更新的面积、树种、方式(人工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三)更新时间(明确完成更新的具体时限);

(四)未履行承诺愿意承担的责任。

)采伐后至更新完成前,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的承诺,明确违反承诺愿意承担恢复植被、补种树木、罚款等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初审与公示流程】

采伐申请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村级初审:申请人向村委会提交申请材料,村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组织四邻指界确认,无争议的在村内公示不少于5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送乡镇。

(二)乡镇审核:乡镇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完成审核和现场勘验,提出审核意见;

2.涉及公路、水利、城镇绿化等行业管理的,书面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审核通过的,将全套材料报送县林草局。

(三)县级审批:县林草局在收到乡镇上报材料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符合条件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四)发证公示:乡镇在收到采伐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采伐许可内容在乡镇和村两级公开栏再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自然日。

第十七条【采伐监督】

采伐作业期间,采伐人必须在采伐现场显眼位置悬挂采伐许可证副本。乡镇应组织村委会每周巡查不少于 1 次,乡镇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发现违规采伐(含无证、超证、未按规定方式采伐等)及时制止并制作《制止违规采伐通知书》,24 小时内报县林草局依法查处。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管理范围内采伐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更新管理

第十八条【更新时限】

采伐迹地更新应当在采伐结束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因气候、季节等原因确实无法按时完成的,经乡镇同意并报县林草局备案,可适当延后,但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年。

依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九条【更新标准】

更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更新树种应当符合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选用本地乡土树种,生态公益林更新乡土树种占比不低于 80%;

(二)人工更新的,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三年后保存率不低于80%;

(三)更新面积不得少于采伐面积,且不得遗漏采伐迹地边角区域;

(四)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规定的其他标准;

(五)涉及公路、水利、城镇绿化等行业管理的,还应当符合行业相关技术标准。依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二十条【采伐迹地用途管制】

自采伐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更新验收合格前,采伐迹地应当专项用于林木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设施农业等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在采伐迹地上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采石、挖沙、取土、堆放废弃物;

(四)其他破坏采伐迹地、影响林木更新的行为。

确因国家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占用采伐迹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使用,使用期满后应当恢复至符合更新造林要求的立地条件,并继续履行更新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条【更新验收】

更新完成后,按照下列程序验收:

(一)申请验收:采伐者完成更新后,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验收。

(二)乡镇初验:乡镇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填写验收意见。涉及行业管理的,应当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乡镇将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县林草局。

(三)县级核发合格证:县林草局收到乡镇上报的验收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可组织抽查复核。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乡镇重新组织验收。

(四)结果公示:乡镇收到县林草局核发的《更新验收合格证明》后,在采伐所在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依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二十二条【更新林地的管护主体】

采伐迹地更新完成后,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一)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林权权利人作为管护主体,负责更新后的抚育、管护,确保林木正常生长。

(二)集体所有的林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作为管护主体,明确专人负责,或将管护责任落实到户。

(三)承包经营的林木: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确定管护主体;合同未约定的,由承包经营者负责管护。

(四)公路护路林、城镇绿化林木、护堤护岸林木:分别由交通运输、住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护单位负责管护。

(五)存在争议的林地:在权属争议解决前,由原采伐申请人继续履行管护义务,不得以争议为由放弃管护。

二十三条【管护职责要求】

管护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抚育管理:根据林木生长情况,适时开展松土、除草、施肥、修枝、间伐等抚育措施。

(二)补植补造:更新后三年内,发现成活率低于85%、保存率低于80%的,应当及时补植补造,确保达到更新标准。

(三)灾害防控:做好森林火灾、病虫害、冻害等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四)禁止性要求:不得在更新林地上复耕、建房、采石、挖沙、取土、堆放废弃物等,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五)接受监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县林草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四条【管护期限】

更新林地的管护期限不少于三年,自更新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更新方案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五条【管护责任移交】

因林权流转、承包经营权变更等原因导致管护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新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更新林地的管护责任移交事宜。未明确移交的,由原管护主体继续履行管护义务。

第二十条【更新挂钩机制】

(一)采伐挂钩:申请新的采伐许可证,必须提交上一年度采伐迹地的《更新验收合格证明》。未完成更新或验收不合格的,县林草局不予审批新的采伐申请。

依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信用管理:乡镇应当建立采伐更新信用档案。

按时完成更新且验收合格的,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在下次申请时可享受简化程序、优先办理拒不履行更新义务或验收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政策挂钩:将更新义务履行情况纳入林业补贴资金发放审核体系。未按时完成更新的,暂缓或核减相关林业补贴。

(四)村规约束:村委会可将更新义务履行情况纳入村规民约,对拒不履行的在村内通报。

第二十条【特殊情况处理】

采伐者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确实无法按时完成更新的,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查属实并报县林草局备案后,可延期更新,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分级研究决定】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照采伐蓄积量实行分级研究决定:

(一)采伐蓄积量小于60立方米(含60立方米)的: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需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县林草局应当在局务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采伐蓄积量大于60立方米的: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具体流程如下:

1.县林草局对乡镇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2.审核通过的,由县林草局准备上会材料,包括采伐基本情况、乡镇初审意见、行业部门意见(如有)、林草局审核意见等;

3.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4.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核发采伐许可证或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理由。

)分级研究:根据采伐蓄积量,按照本办法第条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条【特殊情形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条数量限制,直接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一)采伐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区域的;

(二)采伐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

(三)采伐涉及 5 户以上村民权属争议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管与处置

三十条【监督检查】

县林草局应当每半年对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采伐更新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林长制考核和部门绩效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采伐更新管理台账,定期对辖区内或管理范围内的采伐迹地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更新。

三十一条【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林木采伐更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如有工作需要由县林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司法局等部门参加,通报情况、协调问题、研究措施。

三十二条【未履行更新义务处置】

(一)限期整改:采伐者未按时完成更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二)暂停采伐:整改期间,县林草局暂停受理该采伐者新的采伐申请。

(三)行政代履行: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由县林草局组织代为履行,所需费用按照当地林业生产劳务、苗木及运输市场价格确定,由采伐者承担。涉及行业管理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

(四)费用追缴:采伐者拒不支付代履行费用的,县林草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三条【法律责任】

(一)采伐申请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本次申请资格,纳入失信记录,2年内不再受理其采伐申请。

(二)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的,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九条,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所需费用指更新造林的实际成本,由县林草局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三)村委会审查不严、出具虚假证明或对明显矛盾隐瞒不报的,由乡镇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采伐更新管理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无证采伐、超证采伐等违法行为,由县林草局依法查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更新完成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恢复更新;逾期不恢复的,依法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由县林草局委托第三方评估确定,对拒不支付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四条【考核奖惩】

县人民政府将采伐更新管理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各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

(一)辖区内或管理范围内出现未按时更新且整改不到位的,扣减该单位年度考核分数。

(二)更新完成率低于90%的乡镇,由县林草局通报批评,核减下年度采伐限额的 10%-20%;连续两年更新完成率低于 90%的,核减下年度采伐限额的 30%。

(三)对更新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部门及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特克斯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承担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第三十条【参照执行】

其他非林地上林木的采伐更新,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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