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克斯县本级党政机关周转住房管理,保障易地任(挂)职干部履职和居住需要,根据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厅局级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管发〔2023〕58号)和伊犁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伊犁州本级易地任(挂)职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伊州事管〔2024〕70号)文件精神,结合特克斯县实际,拟定本规定,目前已完成向各相关单位的征求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11月4日-2025年11月17日。
联系方式:特克斯县机关事务中心0999-6623088
附件1:
特克斯县本级易地任(挂)职干部周转住房管理规定.docx
附件2:
关于《特克斯县本级易地任(挂)职干部周转住房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特克斯县机关事务中心
2025年11月3日
附件1:
特克斯县本级易地任(挂)职干部周转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克斯县本级党政机关周转住房管理,保障易地任(挂)职干部履职和居住需要,根据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厅局级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管发〔2023〕58号)和伊犁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伊犁州本级易地任(挂)职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伊州事管〔2024〕70号)文件精神,结合特克斯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克斯县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易地任(挂)职干部是指在特克斯县任职且在特克斯县域内无住房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特克斯县易地任(挂)职干部周转住房,是指提供给易地任(挂)职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特克斯县任(挂)职工作期间承租使用,由县机关事务中心集中统一管理的周转住房。
第五条 周转住房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勤俭节约、规范标准、定向保障、只租不售、短期周转的原则。
第六条 干部周转住房所需的装修改造、设施家具配置、维修维护、日常管理以及空置期间产生的采暖费、物业费等费用,纳入县机关事务中心预算。
第七条 易地任(挂)职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在任职地特克斯县未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产权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未承租其他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可申请承租1套县级干部周转住房。
申请使用周转住房的,由干部本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机关事务中心审核后按规定审批办理。
易地任(挂)职干部所在单位及个人无特殊原因不得自行租赁房屋作为周转住房使用。
第八条 特克斯县本级易地任(挂)职干部周转住房租金标准按1元/平米·月收取,入住周转住房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暖气、物业等费用由个人承担。周转住房租金由入住干部所在单位按规定向个人收取,租金缴纳为一年交付一次,交至县机关事务中心指定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上缴国库。租金标准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第九条 易地任(挂)职的干部租用县级干部周转住房,每2年为一个合同期;需要继续租住的,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续签合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3个月内腾退干部周转住房,并结清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
(一)本人及其配偶在现任(挂)职地通过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产权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二)本人及其配偶在现任(挂)职地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
(三)本人调离现任(挂)职地或退休的;
(四)本人因违纪违法等原因被降职、撤职或开除,不符合租住县级干部周转住房条件的;
第十一条 入住干部周转住房的干部及其配偶在现任(挂)职地特克斯县新购置房产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1年过渡期,于房屋正式交付1年内腾退干部周转住房。
第十二条 周转住房仅限承租人使用,不得转租、转借、无故长期闲置住房,不得拖欠相关费用,一经发现,收回干部周转住房。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取消租住资格。承租人及所在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损失的,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周转住房室内环境和设施,不得调换周转住房公用资产、不得擅自对周转住房进行装修改造,出现人为损坏或丢失的,须照价赔偿。入住周转住房须缴纳履约保证金1000元,腾退周转住房时无息返还。因调离、退休等原因提前退租周转住房的,剩余租金由县机关事务中心据实退还。
第十四条 干部周转住房的入住及腾退,由承租人所在单位协同配合办理。入住周转住房时,承租人、承租人所在单位须与县机关事务中心签订《特克斯县干部周转住房使用管理协议》,严格履行协议条款;腾退周转住房时,应盘点室内配置公用资产,结清入住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 周转住房承租人、承租人所在单位和县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周转住房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租住协议约定,承担周转住房安全使用责任。承租人是周转住房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隐瞒不报造成的人员安全、房屋损坏及他人财产损失,由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恢复或赔偿。
第十六条 县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制定干部周转住房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每年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入住干部周转住房人员信息,加强周转住房动态管理。
各单位、各乡镇自有公房使用管理和收费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特克斯县易地任(挂)职领导干部及其在特克斯县工作的家属,在周转房配套职工食堂就餐的伙食费按照200元/人·月收取,伙食费标准结合实际物价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特克斯县机关事务中心负责解释。其他有关事宜按照伊犁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伊犁州本级易地任(挂)职干部周转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伊州事管〔2024〕70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印发有关周转住房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2:
关于《特克斯县本级易地任(挂)职干部周转住房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必要性:一是落实中央精神与上级要求的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上级党委、政府多次强调要加强和规范异地交流任职、挂职干部周转住房管理,明确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我县亟需出台相应的制度规定,确保上级要求落地落实。二是解决现实管理问题的需要。随着干部交流任职、挂职锻炼工作的常态化开展,我县接收和派出的异地任(挂)职干部数量有所增加。目前,我县在保障这部分干部的临时性住房方面,存在房源管理分散、配置标准不统一、日常维护责任不清、退出机制不完善、个别周转房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缺乏统一的、具有约束力的管理规定,不利于规范化管理,也容易产生廉政风险和管理漏洞。三是规范管理、提升保障效能的需要。规范周转住房管理,是保障异地任(挂)职干部基本工作生活条件、解除其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履职的重要举措。同时,科学、高效、透明地管理周转住房资源,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优化资源配置,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和违规占用住房等问题,维护公平公正。四是健全干部管理制度体系的需要。周转住房管理是干部管理服务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本《规定》,填补我县在此领域的制度空白,有助于完善干部管理工作链条,提升管理服务的精细化、制度化水平,营造关心关爱干部、支持干部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克斯县本级党政机关周转住房管理,保障易地任(挂)职干部履职和居住需要,根据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厅局级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管发〔2023〕58号)和伊犁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伊犁州本级易地任(挂)职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伊州事管〔2024〕70号)文件精神,结合特克斯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起草过程:我单位在认真学习研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厅局级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管发〔2023〕58号)和《关于印发<伊犁州本级易地任(挂)职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伊州事管〔2024〕70号)等文件的基础上,借鉴《关于印发<伊犁州本级易地任(挂)职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伊州事管〔2024〕70号),起草了《特克斯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并修编,目前已定稿,准备提请人民政府审议。
主要内容:《特克斯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共十九条。重点对“谁来住、怎么申请、租金多少、多久退出、谁负责管理”五个核心问题作出刚性规定:
1.保障对象。明确为“易地任(挂)职且在特克斯县域内无住房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并对本人及配偶在本地取得任何形式住房作出限制性规定。
2. 房源及标准。房源由县机关事务中心集中统一管理。
3. 申请审核。实行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机关事务中心审核。
4. 租金及费用。租金按1元/㎡·月执行,水、电、燃气、暖气、物业等费用由个人承担;入住时缴纳1000元履约保证金,腾退验收合格后无息返还。
5. 租期与退出。租期两年一签,出现购房、调离、退休、违纪违法等4类情形须在3个月内腾退,购房特殊情形可给予1年过渡期。
6. 日常监管。转租、转借、无故长期闲置、拖欠费用等4种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收回住房,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取消租住资格。承租人及所在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损失的,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7. 职责分工。县机关事务中心负责政策制定、房源筹集、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维修维护;所在单位负责日常教育监督;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依职责开展监督检查。
8.实施时间。拟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