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克斯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克斯县本级易地任(挂)职干部周转住房管理,保障干部履职和居住需要,根据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厅局级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管发〔2023〕58号)和伊犁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伊犁州本级易地任(挂)职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伊州事管〔2024〕70号)文件精神,结合特克斯县实际,制定《特克斯县本级易地任(挂)职干部周转住房管理规定》,已经特克斯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克斯县机关事务中心
2026年1月4日
特克斯县本级易地任(挂)职干部
周转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克斯县本级党政机关周转住房管理,保障易地任(挂)职干部履职和居住需要,根据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厅局级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管发〔2023〕58号)和伊犁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伊犁州本级易地任(挂)职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伊州事管〔2024〕70号)文件精神,结合特克斯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克斯县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易地任(挂)职干部是指在特克斯县任职且在特克斯县域内无住房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特克斯县易地任(挂)职干部周转住房,是指提供给易地任(挂)职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特克斯县任(挂)职工作期间承租使用,由县机关事务中心集中统一管理的周转住房。
第五条 周转住房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勤俭节约、规范标准、定向保障、只租不售、短期周转的原则。
第六条 干部周转住房所需的装修改造、设施家具配置、维修维护、日常管理以及空置期间产生的采暖费、物业费等费用,纳入县机关事务中心预算。
第七条 易地任(挂)职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在任职地特克斯县未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产权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未承租其他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可申请承租1套县级干部周转住房。
申请使用周转住房的,由干部本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机关事务中心审核后按规定审批办理。
易地任(挂)职干部所在单位及个人无特殊原因不得自行租赁房屋作为周转住房使用。
第八条 特克斯县本级易地任(挂)职干部周转住房租金标准按1元/平米·月收取,入住周转住房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暖气、物业等费用由个人承担。周转住房租金由入住干部所在单位按规定向个人收取,租金缴纳为一年交付一次,交至县机关事务中心指定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上缴国库。租金标准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第九条 易地任(挂)职的干部租用县级干部周转住房,每2年为一个合同期;需要继续租住的,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续签合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3个月内腾退干部周转住房,并结清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
(一)本人及其配偶在现任(挂)职地通过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产权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二)本人及其配偶在现任(挂)职地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
(三)本人调离现任(挂)职地或退休的;
(四)本人因违纪违法等原因被降职、撤职或开除,不符合租住县级干部周转住房条件的;
第十一条 入住干部周转住房的干部及其配偶在现任(挂)职地特克斯县新购置房产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1年过渡期,于房屋正式交付1年内腾退干部周转住房。
第十二条 周转住房仅限承租人使用,不得转租、转借、无故长期闲置住房,不得拖欠相关费用,一经发现,收回干部周转住房。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取消租住资格。承租人及所在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损失的,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周转住房室内环境和设施,不得调换周转住房公用资产、不得擅自对周转住房进行装修改造,出现人为损坏或丢失的,须照价赔偿。入住周转住房须缴纳履约保证金1000元,腾退周转住房时无息返还。因调离、退休等原因提前退租周转住房的,剩余租金由县机关事务中心据实退还。
第十四条 干部周转住房的入住及腾退,由承租人所在单位协同配合办理。入住周转住房时,承租人、承租人所在单位须与县机关事务中心签订《特克斯县干部周转住房使用管理协议》,严格履行协议条款;腾退周转住房时,应盘点室内配置公用资产,结清入住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 周转住房承租人、承租人所在单位和县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周转住房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租住协议约定,承担周转住房安全使用责任。承租人是周转住房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隐瞒不报造成的人员安全、房屋损坏及他人财产损失,由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恢复或赔偿。
第十六条 县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制定干部周转住房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每年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入住干部周转住房人员信息,加强周转住房动态管理。
各单位、各乡镇自有公房使用管理和收费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特克斯县易地任(挂)职领导干部及其在特克斯县工作的家属,在周转房配套职工食堂就餐的伙食费按照200元/人·月收取,伙食费标准结合实际物价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特克斯县机关事务中心负责解释。其他有关事宜按照伊犁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伊犁州本级易地任(挂)职干部周转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伊州事管〔2024〕70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印发有关周转住房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