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克斯县人民政府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特克斯县针对财政局的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的综合评估。
经评估,财政局对印发的《关于印发<特克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特政规〔2023〕2号),建议废止。废止依据为:一是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应当载明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未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视为5年。冠以“试行”“暂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依此规定。有效期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二是根据《关于调整特克斯县财政局机构编制事宜的通知》(特党编委〔2024〕20号)文件“将县财政局承担的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等职责划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现行的《特克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不适用于新调整的单位职责。三是州级财政部门已审议拟印发新的伊犁州直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范性管理办法,办法中对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工作职责、进行了重新定义并新增了绩效评价等内容。
特克斯县财政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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